寻府发〔2023〕10号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寻乌县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0日
寻乌县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编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21〕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22〕18号),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等方面重要作用,明晰职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实施公办养老机构综合改革,促进设施提档,服务提升,机制优化,收费规范等。到2023年底,县社会福利中心达到国标三级养老机构等级标准,乡镇敬老院全部达到国标一级或二级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到2025年,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职能定位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兜底线、保基本作用充分彰显,入住率60%以上,开展延伸服务的养老机构达到100%。通过改革,实现服务更优质、管理更规范、群众更满意。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提档升级
抓好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优化提升县社会福利中心为老服务功能,加强公建民营后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打造县级示范机构。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对列入新扩建敬老院加快推进,对已完成新扩建的敬老院,按照“暖心工程”要求和适老化标准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彻底解决老年人居住、饮水、洗浴、如厕、就医等方面存在不便问题,实现老年人居住能安心、手边有热饮、洗浴有保暖、如厕更安全、活动更丰富、就医更方便。〔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1.强化基本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不动摇。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责,首先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应收尽收、应养尽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主渠道、稳定器作用,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为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仍有空余床位的面向社会开放,为其他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到2025年,实现全县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60%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示范引领。县社会福利中心突出失能失智专业照护和医养结合能力建设,集中收住县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打造成统筹城乡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示范型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着力满足基本能够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员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县社会福利中心承担县级养老服务应急救援职能,担负全县养老服务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民办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等事件)情况下老年人的转移安置、照料服务等任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改进服务方式。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资源集中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面向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到2025年,全县开展延伸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达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4.增强服务能力。公办养老机构围绕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增强照护能力的要求,提高规范化、标准化、适老化水平。按照“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布局要求加快公办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临近乡镇圩镇,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或扩建县、乡级公办养老机构单体项目床位设置规模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0张、150张,其中新建福利院、敬老院项目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80%、60%,改扩建项目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70%、50%。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所敬老院。根据实际,设立长宁镇、留车镇、澄江镇、吉潭镇、南桥镇五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其中南桥镇中心敬老院列入社会化运营。对规模小、基础条件差、服务半径小的敬老院,将特困供养保障职能整合到乡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原则上长宁镇、文峰乡、晨光镇、桂竹帽镇、三标乡的特困对象入住长宁镇中心敬老院,留车镇、龙廷乡、丹溪乡、菖蒲乡的特困对象入住留车镇中心敬老院,澄江镇、罗珊乡、水源乡的特困对象入住澄江镇中心敬老院,吉潭镇、项山乡的特困对象入住吉潭镇中心敬老院,南桥镇的特困对象入住南桥镇中心敬老院(或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对原敬老院入住的特困对象暂时尚未转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实行分片管理,逐步过渡。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大,区域性的中心敬老院床位无法满足时,将根据实际增设或改扩建。未设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应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或交由社会力量运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1.推行县级直管。全面推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改革,县级民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敬老院的人、财、物、事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乡镇敬老院的人实行“县聘、县管、县考核”;财务按照“集中管理核算与独立管理核算”的原则,将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财务统一到县民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资金,分户核算。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强化对乡镇敬老院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做好特困供养等对象入住工作,全面推动特困失能、部分失能老人集中供养,鼓励社会老人入住,提高敬老院入住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配强人员力量。全县公办养老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保持不变,实行定编定岗定人管理。2023年6月底前,完成长宁镇、留车镇、澄江镇、吉潭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等4名敬老院长的选调工作,至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公开招聘4名管理人员的工作。由县民政局按层级管理制度及工作需要对选调的乡镇敬老院院长、公开招聘的乡镇敬老院其他管理人员统筹调配。改革后原敬老院管理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留用。对确定留用的原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3)改革后未被聘用的原敬老院管理人员,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解聘。应给予未聘用人员经济补偿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3.合理配置人员。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同时配备必要的安全员、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和工勤人员。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安全员、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工勤人员等服务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4.改革薪酬制度。公办养老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县财政局要充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落实,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公办养老机构结合养老服务行业特点,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设立值班值守、疫情防控、夜间查房、床位使用率、延伸服务、入住对象满意度等体现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的项目。鼓励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社会托养老年人、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对床位使用率较高、庭院经济发展较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单位收入情况适当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定价应当符合保基本原则,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其中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免费入住,特困供养标准和护理服务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定的原则要求确认并足额保障;对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其他普通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县发改委制定,伙食费等其他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对象的服务收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保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如需调价应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并根据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实现分级定价。公办养老机构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接收公办养老机构社会托养老年人服务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开展延伸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走访慰问收入、捐赠收入等),由养老机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机构日常运转、服务保障和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公办养老机构人才保障
1.加强技能培训。通过集中培训、自主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范围,对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符合《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有关规定的,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对在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要在三年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新入职养老护理员原则上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应在入职两年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改革培养模式。依托有关院校定向培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方式,为公办养老机构定向推荐输送紧缺人才。鼓励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公办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0.8万元、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1.2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2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入职满三年后分三年(第四年按30%、第五年按30%、第六年按40%)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奖补期间离职的,未奖部分不予发放。本实施方案与其它人才、就业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外出交流学习,借鉴吸收好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成立寻乌县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市医保局寻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共同抓好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在2023年7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委编办要指导督促落实有关机构编制文件要求,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县发改委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公建民营实施等工作,加强收费管理。县人社局要指导做好有关人员选聘和绩效考核工作,支持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县卫健委和市医保局寻乌分局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税费减免政策,以及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实行阶梯收费,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县民政局要牵头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维经费,根据物价等因素,适当调整。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和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为公办养老机构出资购买机构责任保险,提高机构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市医保局寻乌分局、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建民营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监管水平。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考核,按照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文娱活动多样化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打造一批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