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寻乌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及农业农村部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寻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系统性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推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出台目的
1.防控疫病风险:通过强制无害化处理,切断病死畜禽传播链,降低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概率。
2.保障消费安全: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3.完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养殖户权责,构建“收集-运输-处理-监管”全链条管理体系。
4.促进资源化利用: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环保、能源化利用结合,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三、名词解释
1.无害化处理:指通过焚烧、深埋、高温灭菌等技术手段,彻底消除病死畜禽携带的病原体,使其不再对动物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的处理方式。
2.病害畜禽产品:指因疫病、中毒、物理损伤等原因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畜禽胴体、内脏、血液等产物。
3.集中暂存点:由地方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存放场所,配备防疫设施和专用设备,用于暂时收纳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确保防疫安全。
4.耳标:植入或佩戴在畜禽耳部的电子标签,记录畜禽个体身份、养殖场信息及检疫状态,便于全程追溯管理。
5.冷链运输:采用冷藏、冷冻等技术手段,在病死畜禽运输过程中保持低温环境,防止病原体扩散或腐败产生二次污染。
6.资源化利用:将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转化为有机肥、沼气等资源,实现废弃物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四、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寻乌县全域。
2.主体范围:
(1)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隔离场、运输单位等从业者;
(2)城市公共场所、乡村、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发现的死亡畜禽。
3.处理对象:
(1)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
(2)自然灾害、应激反应致死的畜禽;
(3)屠宰加工中不可食用的胴体及病害肉等七大类情形(详见《办法》第二条)。
五、有效期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3月)。
六、主要内容
(一)管理原则与责任划分
1.原则:
(1)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
(2)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3)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
2.责任分工: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处理及溯源;
(2)农业农村局:监督审核、技术指导及资金管理;
(3)从业主体:落实病死畜禽贮存清运、防疫消毒等主体责任;
(4)官方兽医:当日审核上报数据,确保真实性。
(二)全流程监管要求
1.收集与运输:
(1)设立集中暂存点,配备专用运输车辆(需备案、定位跟踪系统);
(2)规范操作:冷藏冷冻保存、及时清运,禁止混运其他物品。
2.处理标准:
(1)符合农业农村部技术规范,采取焚烧、深埋等方式无害化处理;
(2)安装视频监控全覆盖,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3.特殊场景处置:
(1)水域发现死亡畜禽:属地乡(镇)联合农业农村局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2)公共场所发现:属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三)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或委托单位。
2.标准:
(1)病死猪:80元/头(国家标准);
(2)病死牛:按3.5头猪当量计补(280元/头);
(3)家禽、羊等:家禽1000只折1吨,其他按重量计补(3000元/吨)。
3.流程:企业汇总数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查→逐级上报市级申请资金。
(四)法律责任
对违规处理、虚假申报、拒绝监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最高处十万元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七、惠民利企举措
1.减轻养殖户负担:
(1)扩大补助范围至散养户,覆盖牛、羊、家禽等多类畜禽;
(2)明确耳标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流程,降低操作成本。
2.提升处理效率:
(1)“当日收集当日审核”机制缩短处理周期;
(2)专用运输车辆及监控系统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3.鼓励保险联动:将无害化处理纳入养殖保险条款,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八、政策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或受托企业。
2.所需材料:
(1)病死畜禽来源、种类、数量台账;
(2)运输车辆定位数据、消毒证明;
(3)处理过程影像资料(入场、交接、转运)。
3.流程步骤:
(1)每日上传收运照片至监管平台(需间隔10分钟内);
(2)超20头的牛羊猪处理需现场核查并提供佐证;
(3)每月汇总数据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
九、下一步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培训:开展政策宣讲会、发放操作手册,确保养殖户、企业知晓率100%。
2.严格执法监督:
(1)加大巡查频次,重点打击非法抛弃、加工病死畜禽行为;
(2)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优化基础设施:
(1)提升转运中心处理能力,完善冷链运输及环保设施;
(2)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控。
4.健全长效机制:
(1)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有机肥生产、沼气工程等资源化利用路径;
(2)动态调整补助标准,推动政策可持续实施。
解读单位:寻乌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长宁街2号
联系方式:0797-284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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