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今年9月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寻府办字〔2022〕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下面,从三个方面介绍《通知》的有关情况:
一、政策背景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其中多个条款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县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政策衔接有必要。
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今年6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较大改动。我县2016年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此规定不相适应,且与省政府办公厅最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有较大差别,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政策可依,有必要对我县2016年出台的《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保障权益有诉求。
被征地农民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殊群体,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新政策出台后,被征地农民要求保障其参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解决好这部分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好实事,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迫切需要出台新政策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给予更好的保障。
二、出台目的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历史遗留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县社保中心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30日在县政府网站上,向全县征求意见,截至7月30日未收到意见。
四、重要举措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在寻乌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户内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通知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被征地农民的认定范围由县城规划区内调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是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可再进行补缴,必须要在被征地后按规定逐年缴费。
三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年限调整统一为15年,不再有逾期时间限制。
四是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经达到或超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是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的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账户由县人社局代管账户调整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
(详见附表1。)
六、影响范围
在寻乌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之日起计算。
以下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七、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参保补贴标准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个人缴费后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当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80。
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当年内参保的,视为逾期参保,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
(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异同点
1.共同点。
(1)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只有按年缴费才能享受当年的被征地人民政府缴费补贴,且只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一样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2)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后,享受到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均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比例×180个月。
2.区别点。
(1)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年按时参保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会扣减逾期月数相应月数的缴费补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则不扣除。
(2)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后,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申领退休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则男女同样在60周岁申领养老待遇。
(3)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首次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才能办理养老金申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往前补缴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可申领养老待遇。
(4)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一同记入个人账户。
(详见附表2。)
八、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
(一)利民举措
一是应保尽保,底线兜得牢。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紧密跟随省级部署,明确被征地农民必须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推动“应保尽保”,实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群全覆盖。
二是示范争先,保障给得足。从政策层面明确足额保障,对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给足,推动提高待遇水平。
三是自愿选择,权益端得平。明确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参保方式中自愿选择。制度差异进一步缩小,权益保障进一步公平。
四是政府主导,责任定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明确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责任落实从“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责任压紧压实,组织实施高位高效。
(六)享受条件
1.参保条件:
(1)寻乌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
(2)被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3)非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补贴享受条件:
(1)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当年内参保;
(2)在缴费时间内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九、解读渠道及其他
解读渠道:寻乌县社保中心
联系方式:0797-2840945
联系地址:寻乌县新东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附表1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变更前后差别
变更项目 |
2016年出台的被征地农民 参保政策 |
2022年出台的被征地农民 参保政策 |
保障对象 |
第四条:“保障对象:在寻乌县县城规划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第四条:“保障对象:在寻乌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条件 |
第十条:“(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统一按参保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补缴若干年(若干年为与继续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及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逾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并从总补贴年限中相应减去逾期或中断年限,以后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
第十条:“(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及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逾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并从总补贴年限中相应减去逾期或中断年限。” |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本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 |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 15 年计算”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养老保险方式 |
第十条:“(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15年12月以前应补缴的政府和个人各承担50%,扣除参保缴费补贴,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
第十一条:“(四)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资金预存账户 |
第二十二条:“……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
第二十二条:“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
附表2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异同点
变更项目 |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相同点 |
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只有按年缴费才能享受当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且只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一样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
|
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后,享受到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均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比例×180个月。 |
||
差异点 |
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年按时参保的,会扣减逾期月数相应月数的缴费补贴。 |
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年按时参保的,不扣除逾期月数。 |
按规定缴费后,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申领退休金。 |
按规定缴费后,男女同样在60周岁申领养老待遇。 |
|
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首次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才能办理养老金申领。 |
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首次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可往前补缴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再办理申领养老待遇。 |
|
政府补贴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
政府补贴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一同记入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