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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图文解读】【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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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202281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64印发的《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寻府发20164)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92

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谁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坚持先保后征”,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遗留问题。

第三条 进一步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有经济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保障对象:在寻乌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征地后人均耕面积不足0.3亩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委会初审

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政府复审

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政府联审;

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联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县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向社会公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保障对象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80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当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自然资源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若参保缴费补贴不足以补贴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则由县政府继续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使其补贴年限满15年止相同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

参保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逐年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未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当年内参保的视为逾期参保,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及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逾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并从总补贴年限中相应减去逾期或中断年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

被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征地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剩余若干年(若干年为应补贴年限15年减去已补贴年限的差数)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待遇领取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二女户、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及其他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代缴年限同样视为个人缴费年限。

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补缴对应年份时的补贴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对被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逾期月数和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允许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530日前,为其中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2013年度前的补缴及对应的参保缴费所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赣州市201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所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并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现还未领取养老金的,20161月起政府按12%比例逐年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期满15年后含之前已补贴、逾期、中断年限等),个人接续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应参保但未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统一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

1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止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2选择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被征地农民政策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20161月以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不再给予被征农民养老生活补助,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用地单位缴纳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保时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历年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中解决不足的部分资金,自2016年起从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参保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十九条 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即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和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须在20165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与国家、省、市此后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