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
寻府发〔2025〕5号
为加强保护马蹄河水域渔业资源,营造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安全场所,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复函》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具体范围为三标乡基田村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垇)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渔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实施全年禁渔管理。《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寻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三、禁止事项
(一)禁止在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二)禁止垂钓、布网、地笼、捞螺虾等违规行为;(三)禁止制造、销售、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四)禁止销售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二款,除垂钓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三)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四款,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97-2845052、0797-284129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97-2830361)、长宁镇政府(0797-2842114)、文峰乡政府(0797-2842001)、三标乡政府(0797-2808118)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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