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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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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府办20221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大棚设施用地

2畜禽、蜂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圈舍、养殖池、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绿化隔离)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生物质(有机)废料生产、看护管理、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管理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保持农用地属性,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涉及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康养精(深)加工、住宿、员工宿舍、科研、展(示)销、办公、会议、停车场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畜禽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刻意变通等违规用地行为。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引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设施经营者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土壤污染地块、禁养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增减挂钩、水利水保工程等)等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农村空闲地等非耕地,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科学合理选址鼓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农业设施用地。

(二)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相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一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需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符合相关标准,且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并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

)分类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控制规模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2.辅助设施用地控制规模

1)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

2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3养殖设施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一般耕地涉及的一般耕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

4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

(一)用地管理方式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域长期稳定耕地不减少;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土地征收手续。经营者在使用前,应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或使用期届满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土地用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使用前,经营者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经营者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等工程措施保护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造成耕地“非农化”现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认定处理

(二)签订用地协议

1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应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2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者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三)用地备案管理

1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备案(不含耕地)。备案前,)人民政府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审核把关,备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在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予以纠正。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2使用国有农用地和耕地的,由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备案。

(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期限应在用地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及办理备案手续。

(五)明确涉及使用耕地的相关程序。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所在)人民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事前监管。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在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征询当地乡)人民政府的意见,乡)人民政府应根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选址意向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对选址进行联合论证一次性告知选址论证情况和备案需要的材料。选址符合和备案材料齐备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使用土地;选址不符合条件,乡)人民政府应通知经营者另行选址。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二)事中监管。)人民政府要定期按要求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需每年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县自然资源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要求,负责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三)事后监管。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将备案信息在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人民政府应将备案信息定期在公告栏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开展日常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利用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每个备案项目半年巡查抽查1,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农地农用。

)人民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备案及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是设施农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设施农业项目、核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监管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县自然资源是设施农业的用地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并牵头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审查,组织土地复垦验收,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违法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查处。

(四)违法查处。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规定但未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乡)人民政府应督促生产经营者在30内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对未经备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限制用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属地)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县农业农村局按违法用地查处,依法拆除,不得补办备案手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备案后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地类权属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得使用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征收文书,由农业农村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调整权属;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需提供勘测定界图,明确四至范围、土地流转和生产经营范围

(六)土地复垦管理。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同意后,经营者应在30日内0.3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中。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期满完成土地复垦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存土地复垦费退还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计利息);如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复垦到位,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预存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严禁借土地复垦名义乱收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41216原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寻府办字201574)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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