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转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市自然资字〔2020〕110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牵头草拟了《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原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寻府办字[2015]74号),但随着近年来设施农业的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面临的新情况也不断增多,原寻府办字[2015]74号文件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加强和改进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更好地指导和保障全县设施农业用地,我县亟需出台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二、出台目的
(一)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用地需求。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近年来,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县蔬菜、肉蛋奶、水果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设施农业发展在用地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同程度存在规划选址落地难、设施范围考虑不足、用地规模偏紧等问题。如何破解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难题,迫切需要我们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来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调动各地政府、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
(二)保障我县设施农业用地需要。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正在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上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对原有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改进完善,做到与时俱进、符合实际。切实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三、起草过程和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我局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形成《通知》初稿后,征求了县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意见,2021年12月15日在政务公开网上公告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21条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条,无意见20条,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通知》,于2022年1月4日通过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2022年1月5日通过县自然资源局法规股合法性审查,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重要举措
(一)用地管理方式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域长期稳定耕地不减少;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土地征收手续。经营者在使用前,应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或使用期届满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土地用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使用前,经营者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经营者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等工程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造成耕地“非农化”现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认定处理。
(二)签订用地协议
1.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应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2.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者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三)用地备案管理
1.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含耕地)。备案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审核把关,备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在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予以纠正。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2.使用国有农用地和耕地的,由经营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设施农业用地期限应在用地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及办理备案手续。
(五)明确涉及使用耕地的相关程序。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分四大点,在市文件确定的用地划分、用地规模、使用耕地、用地取得方式的基础上,着力于“四个明确”。
(一)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同时按照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分别进行了界定。
(二)明确了各类用地规模上限。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分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三)明确涉及使用耕地的相关程序。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所在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负责备案。涉及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变更前后差别
变更项目 |
2015年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
2022年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
申请条件 |
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
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 |
用地规模 |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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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 畜禽水产养殖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涉及的一般耕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 |
使用耕地的相关程序 |
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
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所在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并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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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程序 |
个人单位申请→县相关部门选址审核→与村、乡镇签订用地协议→乡镇审批→农业农村局备案→自然资源局备案→上图入库 |
个人单位申请→乡镇相关部门选址审核→与村签订用地协议→乡镇审批备案→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上图入库 |
六、影响范围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保持农用地属性,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涉及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娱乐、康养、精(深)加工、住宿、员工宿舍、科研、展(示)销、办公、会议、停车场,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畜禽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七、管理执行标准及主要事项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引,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设施经营者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土壤污染地块、禁养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增减挂钩、水利水保工程等)等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农村空闲地等非耕地,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科学合理选址。鼓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农业设施用地。
(二)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相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一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需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符合相关标准,且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并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
(三)分类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控制规模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2.辅助设施用地控制规模
(1)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
(2)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3.养殖设施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一般耕地的,涉及的一般耕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
4.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八、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
(一)惠企利民举措
1、为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保障现代农业所需的农业设施用地。对符合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要求,在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做到应保尽保。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在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给予保障。
2、对符合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要求的已建成项目,经乡镇政府同意备案后,按历史项目给予上图入库。
(二)享受条件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畜禽、蜂、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圈舍、养殖池、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绿化隔离)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生物质(有机)废料生产、看护管理、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九、解读渠道及其他
解读渠道: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97-2841870
联系地址:寻乌县城北圆盘国土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