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办发〔2021〕12号
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认定
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的人才,形成具有我县特色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县工业园区企业一线从事技术管理、产品研发、生产实操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不唯学历唯能力”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与纳入县登记备案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园区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园区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员工;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技术型人才人选为企业从事生产管理、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核心技术岗位在职员工;
(四)技能型人才人选为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技艺精湛、经验丰富、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在职员工。
第五条 认定方式
采取直接认定、考核认定两种方式。
(一)直接认定
1.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2)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明专利前三名参与者;
(3)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荣誉或奖项的;
(4)在一线从事技能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5)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奖项或受表彰;
(6)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的核心技术骨干(限于技术研发岗,须由企业提供详细资料)。
(7)能统筹协调本职业职责范围内员工队伍建设、生产工艺规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确保正常生产运转的核心管理骨干(限于生产管理岗,须由企业提供详细资料)。
上述第(6)-(7)点条件之一的,要求年薪1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认定程序
由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县园区管委会、县科创中心、县中等职校、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做适当调整。
(1)由申请人根据直接认定条件要求向所在企业自行申请并填报《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推荐认定表》(详见附件2)和提交证书、获奖证明,解决生产、研发、管理实践、工作实绩等佐证材料,企业管理层会议研究并形成举荐意见,将《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详见附件1)在企业内进行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县人社局初审后报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
(2)由评审会对拟评选对象进行考察审核,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确定拟认定对象。
(3)由县人社局将评审通过的拟认定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颁发《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证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证书”)。
(二)考核认定
1.根据《国家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由申请人向所在企业自行申报或企业通过择优选拔和民主测评选出技能人才人选,经企业管理层会议研究并形成举荐意见,将《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详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填报《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推荐认定表》(详见附件2)及附有关佐证材料报县人社局审核。
2.评审会根据企业举荐申报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工种)人数开展分类考核认定
(1)实操考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同类工种)在5人以下的,采取企业现场实操考核,专业技能考核良好以上并结合职业素养两方面确定拟评选对象。具体实操考核细则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制定。
(2)竞赛考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同类工种)满5人(含)以上时,采取技能竞赛考核,按成绩排名前20%(四舍五入取整数)且达到良好以上确定拟评选对象。技能竞赛由县人社局主办,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承办,具体竞赛考核细则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制定。
3.由评审会对拟评选对象进行考察审核,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确定拟认定对象。
4.由县人社局将评审通过的拟认定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颁发《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证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经认定且获得证书的企业技能人才可享受津贴、住房、子女就学、个人所得税返还等奖励政策。
第六条 津贴政策
(一)津贴标准
从认定之日起,每月给予津贴:200元/月·人;工作满3年后给予津贴:300元/月·人;工作满5年后给予津贴:400元/月·人(封顶);
(二)工作年限计算办法
津贴享受按证书和工作年限为发放依据,工作年限以园区企业聘用时间为准。中途离职、跳槽至园区外企业,工作年限中断,不累计计算。园区内企业流动,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三)津贴申拨流程
津贴由企业负责填报《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津贴审核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4),经县人社局审核发放,每季度申拨一次,直接拨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由企业发放至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住房政策
(一)对已认定的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可享受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及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政策享受标准参照《寻乌县政府筹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寻办发﹝2019﹞16号)、《寻乌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寻住建﹝2021﹞8号)文件执行]。
(二)在企业宿舍楼未建好前,实行过渡性住房补贴制度,补贴金额为:500元/月,补贴时限最长为一年。[标准参照《寻乌县支持机电机械产业发展人才集聚政策19条(试行)》(寻办发﹝2017﹞1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子女就学政策
对已认定的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凭证书及户口本,其子女小学阶段就读按户口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初中阶段参照长宁镇户籍学生入学,接收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县教科体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县城公办初中就读。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
对已认定的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原则上企业技能人才认定于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每年5月份申报,7-8月份开展认定(具体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证书实行“一年一审”年审制度,由县评审会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县人社局上报技能人才离职、跳槽、生存状态变化等特殊情况,县人社局要及时对人才资格和相关待遇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优化企业技能人才服务。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充实人才服务工作力量,设立服务受理窗口,为企业技能人才兑现政策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资金均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已认定的企业技能人才如同时符合本县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从严管理、防止弄虚作假,不定期开展对技能人才津贴及其他待遇政策的督查。用人单位和企业技能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一旦发现占用、截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附件:
1.《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
2.《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推荐认定表》
3.《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证书》
4.《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津贴审核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工作业绩公示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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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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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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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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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称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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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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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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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个人岗位履职情况,任职年限,荣誉与获奖情况,突出贡献等。 |
对于材料虚假的举报电话(企业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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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推荐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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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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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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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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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近期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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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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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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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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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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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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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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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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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如江西寻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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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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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岗位(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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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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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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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称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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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述 |
重点阐述个人岗位履职情况,任职年限,荣誉与获奖情况,突出贡献等。(可附页)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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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该同志申报材料属实,具备技能人才资格,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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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企业申报意见。 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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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评审会 意见 |
经评审会研究决定,该同志符合 □ 不符合□ 拟认定对象。 评审会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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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1. 请勿更改表格格式。 4. 职称等级: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 5. 技能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附件3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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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企业技能人才津贴审核发放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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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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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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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 单位 |
从事岗位 (工种) |
申请 金额 |
首次补 |
合计 |
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工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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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账户名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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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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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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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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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注:银行账户信息务必与财务核实后填写准确,确保一字不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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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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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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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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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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