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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与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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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信息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安全隐患和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投诉和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网站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797-2831231,电子邮箱:xwzfwz@sina.com,网站:寻乌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县大数据中心接到投诉和举报电话后,需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县大数据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府办网络与信息安全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大数据中心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原则上自收到举报信息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转交有关部门人员处置,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不属于本网站的,及时转交相关网站。

第五条投诉和举报内容:

1.内部人员泄露内部数据;

2.门户网站不良信息;

3.门户网站侵犯到公民自然权利(如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等)的信息;

4.门户网站安全漏洞;

5.非法操作导致的安全漏洞;

6.其他有可能危害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制度的,由县人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