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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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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条 组织机构。立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务舆情回应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联席会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县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条 收集重点。人民群众在互联网领域对县、乡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的利益诉求、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反映部门作风建设、有效促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敏感性较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舆情信息。

第四条 收集范围。重点收集县内外主要网站、新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涉及本县政务舆情信息。

第五条 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和源头处置原则坚持主动应对、及时回应、科学处置原则,把握好时、度、效。着力提高应对政务舆情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

条 责任划分。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网络出现的舆情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响应。属于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政务舆情,由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认领;涉及县政府以及多层次、多部门的网络政务舆情,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认领。

条 分析研判。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务舆情内容、公众反应、跟帖情况、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必要时,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条 应对处置。对涉及相关部门的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要通过建立本单位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形式,于2小时内将相关舆情及处置建议,报送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同志以及分管领导负责同志,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县政府相关部门认领后,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网络政务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不断规范网络政务舆情办理工作流程,一般性政务舆情,3日内办结形成本单位的网络政务舆情核实调查报告;重大问题政务舆情,5日内办结或给出处理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提出书面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客观上需要较多时间调查核实的舆情,原则上要在认领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实调查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敏感网络政务舆情,涉事部门要迅速主动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核实衔接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于2小时内统筹报送县领导,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对上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县领导批示转办的网络政务舆情,按相关程序交办、承办、督办,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通过新媒体平台、问政平台等网络渠道分办或联系办理的,办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或直接向平台回复办理结果。

条 及时回应。对于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的回复内容,3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回复,并链接到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涉及到媒体及网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会商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统一发布。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APP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强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要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具体联系方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要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第十条 业务培训。县委宣传部(网信办)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努力在全县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县政府办公室积极配合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各部门日常网络政务舆情应对的跟踪管理工作,将网络政务舆情认领、处置、回应情况计入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情况严重的由纪委监委进行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寻乌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