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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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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县县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寻乌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行政机关领取(该表复制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进入寻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申请信息所在单位“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在信件、数据电文的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要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