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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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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驻县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3915日至20231231日,定额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24331日。

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集中征缴期:202411日至20241231日。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普通居民

2024年度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2.资助参保对象

1)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个人不缴费。

2)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60/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资助参保

4)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资助政策由统筹地区参照定额资助标准确定。

有多重身份的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3.高校大学生

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非省内大学生需确认是否已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属财政资助对象的原则上在本地区参保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标准: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城镇困难群众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已结扎二女户家庭成员(含夫妻双方,16周岁以上非在校生且未婚嫁的女孩),由政府为其代缴300元养老保险费,以上各类特殊群体不重复享受代缴政策

、征缴方式

税务部门提供多元化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参保人可通过微信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赣服通)、手机APP和商业银行柜台、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方式缴费。各乡(镇)应全面推广便捷的微信支付宝(赣服通)等电子缴费方式,没有条件通过微信、支付宝(赣服通)等电子方式缴费的,可直接到农商银行任意网点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寻乌县“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寻乌分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社保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城市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调度,协调好征缴力量,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征缴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紧抓集中征缴期,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及时处理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解决不了的问题上报运维处理。扎实推进参保扩面,安排专人把征缴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到村、组,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有序开展,尽早完成征缴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短信、微信、标语、专栏、宣传单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缴氛围。市医疗保障局寻乌分局、县社保服务中心要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宣传好参(停)保、缴费、变更、转移、待遇享受等;县税务局、各合作银行要做好缴费渠道、缴费方式、缴费操作的宣传辅导,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宣传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城乡居民两险”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县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县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寻乌分局、县社保服务中心在集中征缴期要按周通报征缴工作进度情况,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乡(镇)、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明、进度缓慢的乡(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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