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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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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林木采伐、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寻府办字〔2021〕59号)于2022年7月13日正式发布实施,现实施已满三年,现将实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合法性。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明确了县政府、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职责、权限及实施步骤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集体讨论定稿,由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印发,文件制定流程合法合规。

(二)合理性。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当,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要求。

(三)操作性。该规范性文件具体可行,能解决重大行政决策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实施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 简便、易于操作。

(四)规范性。该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符合规范,逻辑结构紧密,没有影响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因素。

(五)协调性。该规范性文件能够与原政策相互衔接,群众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施单位的权力与责任相当,与现有政策没有冲突性条款。

(六)绩效性。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达到预期要求,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良好。

二、取得成效

截至2024年11月,通过《办法》的实施切实提高林木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了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完善了林木采伐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全面提升了我县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三、是否继续实施

《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整体具备合法性;通过政策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了我县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办法》实现了一定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建议进行修订,修改完善本《办法》,待修订后继续实施


编辑:谢长书


    初审:赵立平


    复审:曾腾宇


    终审:黄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