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行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关于对《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的通告》的后评估报告

访问量: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

1.评估目的检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存在问题及原因,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的通告》是为了切实加强保护寻乌县马蹄河水域渔业资源,营造水生物的繁衍生息安全场所,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复函》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于2019年8月4日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实施。

3.评估过程根据中共寻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24的11月4日制定了《寻乌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了寻乌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局起草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11月8日至25日在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的通告》后评估意见的公告,线上向公众征集意见。并向县森林公安分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向公众征集的意见和部门意见形成了初步评估意见,经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后,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性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复函》的要求制定的,不会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不会与现行的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制定的法定依据发生变化。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通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政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制定发布《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后,经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了马蹄河水域为全年禁渔区,全年禁止电、毒、炸鱼、布网、地笼、捞螺虾、垂钓等所有捕捞作业。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和违规垂钓行为,有效制止了马蹄河水域的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保护了马蹄河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该文件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实施后达到了一定效果预期目的

3.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在网上发布公告后未收集到反对意见,向相关部门征求的意见为同意修改后继续执行。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对《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继续执行。

2.修改原因因《江西省渔业条例》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修订,《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于2022年1月7日进行了修订。《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第四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上述两部法规处罚规定不相符,且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有不符。

3.修改意见:拟对通告原文第四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内容进行三处修改。

第一处

原文:(一)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修改后:(一)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处

原文:(二)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

修改后:(二)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二款,除垂钓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第三处

原文:(四)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四款,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四)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四款,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