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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社保中心关于《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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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寻乌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中心对《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版)》)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寻府办字〔2022〕100号),该《实施办法(修订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2022年9月2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县社保中心通过搜集数据、调研交流等方式,开展了《实施办法(修订版)》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实施办法(修订版)》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实施办法(修订版)》于2022年9月2日正式发布,现实施已满一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我中心系该《实施办法(修订版)》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中心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截至2023年9月底,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13430人,其中11098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32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比2022年8月底(《实施办法(修订版)》出台以前),参保被征地农民增加了2958人,增长率为128.25%,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人员在2022年8月底时平均待遇水平为198.91元/月·人,截至2023年9月时平均待遇水平为665.65元/月·人,增长率达334.64%。

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底,政府累计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12037.03万元,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6537.03万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5500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被征地农民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因县自然资源局的被征地农民信息未实行系统管理,无法通过系统方式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进行信息共享,只能采用传统的定期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传递,因此新办理的被征地农民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给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

二是被征地农民对政策理解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反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较重,只看到眼前利益,认为仍需缴交个人部分负担重,要求政府能全额承担养老保险费。

四、《实施办法(修订版)》的“六性”分析

(一)合法性。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明确了县政府、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职责、权限及实施步骤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集体讨论定稿,由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印发,文件制定流程合法合规。

(二)合理性。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当,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要求。

(三)操作性。该规范性文件具体可行,能解决重大行政决策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实施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 简便、易于操作。

(四)规范性。该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符合规范,逻辑结构紧密,没有影响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因素。

(五)协调性。该规范性文件能够与原政策相互衔接,同时具体条款平衡考虑了参加两个险种的被征地农民,并且参保群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施单位的权力与责任相当,与现有政策没有冲突性条款。

(六)绩效性。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达到预期要求,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良好;文件应当继续执行。

五、评估结论

评估小组认为,《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策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整体具备合法性;通过政策出台,引导和带动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率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实现了一定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建议继续实施。

寻乌县社保中心

2023年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