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寻乌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指(试行)》规定,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寻府办字〔2022〕1号) (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寻府办字〔2022〕1号),该《通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2022年1月10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通知》于 2022 年1月10日正式发布现实施已满一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我局系该《通知》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 取得成效。
《通知》正式发布实施一年以来,为我县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战略。有效保障了我县蔬菜、肉蛋奶、水果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上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对原有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改进完善,做到与时俱进、符合实际,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 存在问题。
1、缺乏合理空间规划布局。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前期缺乏规划引导,导致难以有效整合一定区域内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及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土地资源,不能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实现统筹安排,造成有限的设施农业用地分散化低效利用,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集聚效应不强,没做到集约节约用地。
2、片面追求用地规模。尽管对设施农用地规模进行了约束,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有出现了片面扩大用地规模的现象,部分经营者由于后续投资不足、管理经验缺乏等原因,导致设施农用地批后闲置待用,利用效率不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缺乏后期监管力度。有少数人利用这一契机假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进行非农化建设,随意性大,并擅自改变用途,部分乡镇重审批轻监管。
四、《通知》的“六性”分析
(一) 合法性。《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通知》的制定出台合法合规,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 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政府办制定文件的职权依据充分;文件对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权利与要求,文件具有合理性。
(三) 操作性。《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做出了具体规定,程序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四) 规范性。《通知》严格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明确设了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确保了有效实施。
(五) 协调性。《通知》符合部省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并有效衔接。
(六) 绩效性。文件实施后保障了我县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的用地需求。
五、评估结论
评估小组认为,《通知》程序合法、主体符合规范,内容与上位相关文件不相冲突,内容必要、适当、可行,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良好,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要求,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目前应继续执行。
寻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 11月 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