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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乌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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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寻乌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政策背景

燃放烟花爆竹易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与颗粒物,造成大气污染,同时伴随的高分贝噪声会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且极易引发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近年来,寻乌县县城区域及重点区域限放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存在。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防治污染、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三、目标任务

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为核心,通过明确禁限放区域与要求、规范经营与燃放行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同时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四、名词解释

1.烟花爆竹: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或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

2.焰火晚会:指为节日庆典、大型活动等举办的,由专业人员操作,集中燃放大量烟花爆竹以形成特定观赏效果的活动。

五、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寻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涵盖经营、燃放、监管等各环节涉及的单位与个人。

六、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主要内容

1明确禁放区域

1)县城核心禁放区:长宁镇全域;文峰乡北至长溪村、新罗村等,南至黄坳村、河岭村等,东至杨梅村、大路村等,西至长布村、田背村等范围。

2)全域重点禁放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人员密集场所等八大类区域。

2规范经营管理

禁放区域内不得规划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已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经营,期满不再延续。

禁放区域外乡镇按“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原则规划经营布点,严格执行零售网点安全条件。

3燃放行为要求

1禁止向人员、车辆等投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交通或采用其他危害安全的方式燃放。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成年人陪同燃放,燃放后应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

4特殊燃放管理

1)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需向县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由专业燃放作业单位按方案操作。

2)禁放区内因庆典等需临时燃放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公告。

5监管与责任

1)县公安部门为燃放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职。

2)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媒体、学校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分别承担宣传、劝阻、举报等责任。

6法律责任

1)违规燃放者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经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运输烟花爆竹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

3)公职人员违规除行政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八、惠民政策

1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污染物,提升大气质量,降低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风险

2保障安全民生。降低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率,维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家庭损失。

3优化生活环境。减轻噪声污染,为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空间,提升生活质量。

4强化权益保障。明确举报权利,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行为依法处理,保障公众监督权益。

九、办事程序

1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1)主办单位向县公安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活动时间、地点、规模及燃放作业方案等材料。

2)县公安部门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等内容。

3)审查通过后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需委托符合条件的作业单位按方案实施。

2禁放区内临时燃放审批

1)有关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临时燃放的理由、时间、地点及安全保障措施。

2)县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3)获批后,申请单位需提前向社会公告燃放的时间与地点。

3举报受理

1)单位或个人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县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2)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政策解读联系单位寻乌县公安局

政策解读联系方式:0797-2852043

政策解读联系地址:寻乌县长宁镇广场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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