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寻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19年8月4日印发的《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评估结论为对该通告进行修订,修订后重新印发公布实施。由此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保护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营造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安全场所,维持生物多样性,切实改善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复函》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
四、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有四大部分,自2025年5月11日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渔范围
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具体范围为三标乡基田村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垇)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渔时间
自202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实施全年禁渔管理。《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通告》(寻府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三)禁止事项
1、禁止在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2、禁止垂钓、布网、地笼、捞螺虾等违规行为。
3、禁止制造、销售、使用非法捕捞工具。
4、禁止销售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1、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二款,除垂钓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3、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四款,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寻乌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797-2841296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长宁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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