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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访谈】《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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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访谈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我县垃圾处理费收缴和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升我县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

答:城镇生活垃圾指的是,城镇中的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问:什么生活垃圾处理费?它与卫生费有什么区别?

答: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环节不同,现行收取的居民、商铺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主要是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环节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了收集、清运环节产生的费用外,还包括终端处理环节所产生的费用。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将不再收取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实行一费制。

问: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县城区及各乡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问:文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收费方式和标准、征收(代征)部门、免征对象、法律责任等内容。

问:收费方式和标准怎么样?

答: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和标准。分了10种征收对象,第一类是居民,每户每月3元,水费一起收取。第二类是国家单位、驻军、事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月。第三类是企业,每吨70元,第四类是粮油、副食、百货等店铺,这个按营业面积收取,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10元每月收取,超出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收0.2元。第五类是KTV、水果店、废品收购等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15元每月收取,每增加1平方米增收0.3元。第六类是宾馆、饭店、医院等,按照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第七类是其他类型的临街店面,按每店每月10月收取。第八类是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照1平方米1天1元收取。第九类农贸市场,按照每吨70元收取。第九类是其他行业,按照每吨70元收取。这10类,除了居民的是由润泉供水公司代收,其他均由县城管局和县财政局收取。

问: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4类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是对特困、低保、孤寡老人等免征,二是对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减半收取,三是对用水量不满1吨每月(含1吨)的军民免征,四是对一户多表居民按一户征收。

问:对不按要求缴费的,有什么措施?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问:明确时间期限

答:《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限5年。

解读单位: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新东新区农贸市场

联系电话: 0797-283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