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我县垃圾处理费收缴和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目的
出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升我县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三、名词解释
1.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
答:城镇生活垃圾指的是,城镇中的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2.什么生活垃圾处理费?它与卫生费有什么区别?
答: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环节不同,现行收取的居民、商铺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主要是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环节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了收集、清运环节产生的费用外,还包括终端处理环节所产生的费用。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将不再收取生活垃圾代运费(卫生费),实行一费制。
3.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县城区及各乡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四、具体内容
《寻乌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收费方式和标准、征收(代征)部门、免征对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和原则
《办法》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和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二)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和标准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缴费渠道 |
居民 |
3元/户·月 |
收取水费时代收 |
国家单位、驻军、事业单位等 |
2元/人·月 |
由县财政局代扣 |
企业 |
70元/吨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粮油、副食、百货等 |
10元/店·月(营业面积50㎡以内,含50㎡) 10元/店·月(营业面积50㎡以上每增加1㎡增加0.2元/㎡)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KTV、水果店、废品收购等 |
15元/店·月(营业面积50㎡以内,含50㎡) 15元/店·月(50㎡以上每增加1㎡增加0.3元/㎡)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宾馆、饭店、医院等 |
1.5元/月/床位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其他类型的临街店面 |
10元/店·月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外来展销会、演出等 |
1元/㎡·天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农贸市场 |
70元/吨 |
市场承包运营单位负责缴纳 |
其他行业 |
70元/吨 |
由县城管局上门收取 |
(三)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征收对象 |
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
居民 |
寻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
县财政局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外来展销会等非自来水用户和未纳入县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个体、企业、单位以及农贸市场 |
县城管局 |
(四)明确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 |
具体免征情况 |
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 |
免征 |
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居民 |
减半征收 |
用水量不满1吨/月(含1吨)的居民 |
免征 |
一户多表居民 |
按一户征收 |
(五)明确法律责任
该部分分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否则县城管局等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明确时间期限
此部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限5年。
解读单位: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新东新区农贸市场三楼
联系电话: 0797-283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