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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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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4月15日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19日正式印发。

一、修订背景

积极探索火烧迹地快速、高质量复绿的机制体制,切实解决火烧迹地多年荒芜、复绿实施主体难于落实的被动局面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4月2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寻府办字〔2022〕48号),执行期两年。文件的出台为我县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我县森林生态系统得以恢复、生态景观效果着力提升“绿色崛起”逐步实现。

2023年5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2024年1月25日,江西省林业局重新印发了《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赣林规〔2024〕1号),对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规程作了新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好新标准,我县结合新的工作要求及实际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寻府办字〔2022〕48号)进行修订。

二、修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3.《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4.《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2003);

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6.《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赣林规〔20241号)。

三、目标任务

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抓手,推动我县火烧迹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得以尽快恢复,加快推进会寻安(寻乌境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适用范围

寻乌县境内。

四、文件有效期

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关键词解释

1.火烧迹地:指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2.造林复绿:指造林复绿责任人按照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及造林复绿技术规程要求将林地恢复,并通过验收。

3.造林复绿责任人:指将火烧迹地恢复原有状态的责任人。

4.复绿实施方式:指通过投工投劳、委托第三方、委托乡(镇)、村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复绿,或由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复绿。

5.复绿资金承担人:指承担火烧迹地复绿资金的人。

6.复绿实施能力认定:指通过合法程序及证据佐证认定森林火灾肇事者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是否具有复绿实施能力。

六、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11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政策要达到的目标,要构建的机制体制,助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得到长足提升。

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确认火烧迹地造林复绿的责任人方法,这部分详细规定了责任人的8种状态、责任人承担责任情形,特别是明确了若肇事人因刑事服刑、属无民事能力“五类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除外,下同)、破产单位的及找不到肇事人及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按标准承担复绿责任。

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复绿资金由谁承担,复绿有谁实施。该部分明确了五种情形,其中三种是由肇事者承担复绿责任的,由肇事者通过投工投劳、出资委托第三方、出资委托乡村实施复绿等方式复绿,复绿资金由肇事者承担。另外两个是特殊情形,明确了乡、村承担复绿责任的复绿资金筹集方式。

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如何认定造林复绿责任人实施能力。分为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无实施能力,主要是未满18周岁、超过65周岁及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恶性肿瘤等18种疾病的三种情形,且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就可以被认定为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同时,文中明确了责任人认定无造林复绿实施能力后,复绿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承担。

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明确复绿后林木的所有权,此项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烧毁他人山林,复绿后林木所有权归受害人,第二种是烧毁自己山林,自己复绿,复绿后林木所有权归自己;他人复绿,复绿后林木所有权归复绿实施人。

第六部分,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在火烧迹地复绿过程中职责,及工作完成要求,便于各单位分工合作。

第七部分,该部分明确了造林复绿程序。



    第八部分,该部分对造林复绿质量标准、复绿质量保证仅收取及返还方式、造林复绿监管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操作程序。

    第九部分,该部分明确了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政府领导干部责任,及追责方式。且明确了对拒不履行造林责任的造林复绿责任人的依法强制执行方式及程序。

第十部分,该部分明确了《实施意见》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烧迹地造林复绿工作实施意见》(寻府办字〔2022〕48号)废止。

第十一部分,该部分是三个附件,主要内容集中在附件3火烧迹地造林复绿技术规程,该规程详细列入了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章、作业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指标、施工工序管理等四个部分,其中,明确了要按照火灾前林种确定新种植的林种,并对设计密度、树种宣传、苗木规格质量都做了详细规定。

    六、执行标准

1.肇事者承担行政处罚的,由肇事者作为造林复绿责任人,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资金。

2.肇事者承担刑事缓刑处罚的,由肇事者作为造林复绿责任人,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资金。

3.肇事者承担刑事处罚的,由肇事者委托直系亲属作为造林复绿责任人,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资金。没有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4.肇事者为聋、哑、痴呆、傻、精神病等无民事能力“五类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林复绿责任,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责任。监护人确实没有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5.肇事者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除外),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林复绿责任,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责任。监护人确实没有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6.肇事者为单位的,由单位法人承担造林复绿责任,实施复绿并承担复绿责任。肇事单位申请破产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按文件规定执行。

7.没有查实肇事者和自然灾害、不明原因引起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8.肇事者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七、惠民举措

    文中明确了若造林复绿责任人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存在未满18周岁(限本人、直系亲属)、超过65周岁或身患恶性肿瘤等18种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且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后强制执行无果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承担造林复绿责任及资金。

    八、新旧政策差异

在新文件第三部分“明确复绿实施方式和复绿资金承担人新增了第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造林复绿责任。政府组织已投保林木综合保险的林木如遭受灾害,保险赔付金按程序拨付至地乡(镇)人民政府,然后由地乡(镇)人民政府筹措火烧木销售收入、火灾肇事者处罚金、森林保险赔付金等资金实施造林复绿

政策咨询单位:寻乌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7-2842033

政策咨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国土大楼7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