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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寻乌县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新闻发布会召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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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强化野生动物管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3月17日,县林业局召开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解读了《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的有关情况,对我县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猎捕审批、法律责任、发布实施时间等七个方面作了发布。


新闻发布会问答

一、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请问《通告》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何考虑?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随着森林资源保护持续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违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仍然存在,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是认定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台通告切实可行。



二、此前我县也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请问和本《通告》差异是什么?

2019年11月我县发布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于2022年11月失效,在实行的三年期间,取得了良好成效。

本《通告》新增了两点内容:一是明确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增加禁猎期或禁猎区外猎捕审批的内容。

《通告》对实施时限作了修改:本次禁猎期为5年,即2023年3月16日至2028年3月15日

三、请问《通告》对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猎捕行为有何规定?禁猎期或者禁猎区外能否猎捕?

所有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均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在禁猎期和禁猎区约束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除以上情形之外,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请问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发布后,对贯彻实施工作有何考虑?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我县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通过以下有力举措,不断提升珍稀物种保护水平,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助力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强化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和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发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及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林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坚持打防结合,深入推进“渔政执法——亮剑行动”、“清风行动”等专项行动,坚决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三是坚持群防群治,鼓励群众、护林员、志愿者、观鸟爱好者举报、抵制、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充分利用2月2日世界湿地日、3月3日野生动植物保护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政策咨询单位:寻乌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7-2842033

政策咨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国土大楼7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