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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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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要求,制定并动态调整我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变更情况,对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通过开展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共收到30个单位报送清理结果,取消证明事项36项。

、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五、修改情况
    1.第3、4、5、6、7、8、34、35、36项证明事项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单位改为县行政审批局。
    2.新增31、32两项取消证明事项。
    3.第11-32项办理事项增加(住所为商用性质时)。

、关键词解读

(一)证明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来审查。

(三)告知承诺书

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主要包括:①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②行政机关告知内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申请人承诺的内容: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常见问题

(一)哪些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优先推行。

不适用范围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③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二)所有人都适用告知承诺制吗?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承诺内容如何核查?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四)不实承诺会怎样?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五)承诺之后可以撤回吗?

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具有漏报、错报或者申报的信息发生变化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政策解读渠道:寻乌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电话:0797-2842214
      政策解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新东大道融媒体中心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