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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寻乌县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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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寻乌县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暂行)

寻乌县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暂行),此政策于2022年627日,由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于76日发文正式实施。

    一、政策背景

一是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中明确要求要“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需要制定完善包括城乡低保在内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二是自去年以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出台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以及临时救助等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进行细化完善,出台《认定办法》,能够更加方便各级经办机构具体实施。三是市政府办出台了《赣州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暂行)》,要求各县(市、区)制定《认定细则》。
    二是出台目的
    
不断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三、主要内容

《认定细则》共有5章48条,分别为总则、对象类别及认定条件、对象认定程序管理与监督、附则五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该章节阐明了我县出台《认定细则》的政策依据、起草目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县、乡、村以及各级经办组织的管理体制、责任分工、信息共享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节对象类别及认定条件。该章节将社会救助对象区分为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等十个主要类别,重点对十类对象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规范了各类对象的概念定义和认定标准,便于精准识别、精准认定。

第三章节对象认定程序该章节详细规范了社会救助对象的经办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责任明确,要求落实“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举措,实现线上线下多途径受理,提高救助对象申请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节管理与监督该章节主要是在政策依据、监督措施、权利救济以及经办人员、申请个体的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理顺了相关部门监督、协同的关系,为业务指导、资金监管和其他监督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第五章节附则该章节主要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财产、收入和家庭成员等方面的构成、概念进行了详细表述和规范,对劳动能力、豁免情形以及县、乡两级政府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各级科学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四、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特困人员;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低保边缘家庭;5.支出型困难家庭;6.受灾人员;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8.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9.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五、认定程序。

   1.通过网络或者向就近的村居委员会和乡镇社会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确认是否能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确认结果在社会救助成员单位中共享互认。

4.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在其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媒体公布。

六、取消条件

1.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人口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3.不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4.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5.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6.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8.救助家庭不主动、不及时报告家庭成员结构变化、就业变化,财产变化且财产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七、取消程序
    
社会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符合取消情形应当作出取消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停止救助的决定,并在所在村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之后正式取消,同时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备案。

政策解读单位:寻乌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地址:寻乌县民政局-江东大道27号

联系方式:0797-28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