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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寻乌县2024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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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校、中学、县城各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2〕8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24〕55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655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36号《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24年秋季学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教规划字〔202417号)文件精神,经县教育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三家单位研究决定,现就我县2024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2.课后服务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待县教体局联合发改委正式发文后,严格执行新收费标准。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4〕7号)要求,从2024学期起全面执行“五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随意扩大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范围或收取费用,确保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相关工作落地落实。要突出优化课后服务供给每天开展兴趣活动和社团拓展类活动的时间占比应不低于课后服务总时长的50%,推动以高质量的课后服务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赋能。普通高中不得以课后服务的名义在双休日和节假日违规补课和收取费用。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

(二)代收费

1.教科书费: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2.学生体检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3.校服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规字(2023)1号)执行文件执行。

二、民办学校收费(含民办幼儿园)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精神,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收费标准不得调高。

三、幼儿园收费

根据(赣发改价调〔2022〕807号)赣市价费字〔2013〕29号寻府字〔2020〕22号和赣市教规划字〔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全县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24〕55号),幼儿园学期时长超过4个月零两周,则按一学期5个月收取保教费;学期时长超过4个月,不足4个月零两周,则按一学期4.5个月收取保教费

1.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500元/生·学期,300元/生·月。

2.县城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长宁中心园、保障房小区幼儿园城东幼儿园、城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最高限额:1400元/生·学期,280元/生·月。2023年11月城东幼儿园和城南幼儿园通过市级示范园评估,收费标准严格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3.乡镇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及县城公办幼儿园(吉潭中心园、南桥中心园、晨光中心园、水源中心园、菖蒲中心园、澄江中心园、留车中心园、大湖新村幼儿园、国际公馆幼儿园、皇冠名苑幼儿园、城北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最高限额:1200元/生·学期,240元/生·月。

4.其他乡镇中心幼儿园及附属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最高限额:1000元/生·学期,200元/生·月。

全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缴非税收入专户(赣服通收费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参照民办学校收费要求执行。已批准为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管理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不得混合,应分项目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服务性收费:

餐点费:幼儿园餐点费纳入幼儿园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各公办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伙食标准,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定符合本园实际的餐点费标准。餐点费实行独立核算,学期结算制度,做到收支平衡,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家长委员会应参与餐点费收支结算,并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餐点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家长、群众监督。

2.代收费(园服费):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3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赣发改价调〔2022〕807号赣市教基字〔2024〕55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高中阶段教育(含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442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学费标准调整为: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50元。寻乌中学:高一高二550元/生·学期,高三:400元/生·学期;寻乌二中:高一高二550元/生·学期,高三:180元/生·学期。

中职学校: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西省财政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655号)执行。

2.住宿费:职业高中100元/生·学期,职业中专80元/生·学期;高中普通宿舍80元/生·学期,公寓式宿舍:180元/生·学期。

(二)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2)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3)研学旅行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2.代收费

1)教科书费: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2)学生体检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3)校服费: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3号)文件执行。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

(一)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要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收费一并收取。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27号),严禁各中小学校推荐、组织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各中小学校不得代收教辅材料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

(二)规范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教育收费公示实行统一的公示格式,开学前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收费项目须与上级有关政策相符,凡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禁止收取。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三)规范公办学校收费收缴管理。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收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2〕36号)要求执行1)规范票据管理。a.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电子)。b.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c.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对应出具。(2)规范收费收缴。a.行政事业收费通过“赣服通”平台缴交。b.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3)规范收费收入存放。a.通过“赣服通”平台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系统将自动分清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b.学校直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自行及时存放在各学校的实有资金账户。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教育收费监管。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收费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县党政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寻乌县教育体育局

寻乌县财政局

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828

寻乌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4828日印发

来源:综合股

编辑:赖淑芳

初审:赖淑芳

复审:凌镇圣

终审:邝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