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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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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8

被处罚主体信息:江西省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677973955M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石排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停产并停运两套烟气在线监控设备,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复产至3月7日期间未对辊道窑、喷雾塔两套烟气在线设备进行运维,辊道窑、喷雾塔在线监测站房标气过期、无运维台账记录、粉尘检测仪及数据传输模块故障,导致2025年2月28日至3月4日期间烟尘在线数据出现异常,直至3月7日你公司与赣州万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运维合同并于当日上午10时开始运维工作后,烟尘在线数据恢复正常,存在未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细化为“违法行为为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为未维护设备,处罚幅度为大于等于8万元小于14万元”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