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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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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6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天天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4MA39NXQW31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长岭村上都长坑子

法定代表人:赵*光

主要违法事实:猪场养殖工人于2024年11月5日19时左右碰掉了猪场圆形集污池连接旁边小溪的管道口,导致集污池内养殖废水通过管道缺口排向旁边小溪,排污行为持续了约2小时,经采样检测,该猪场集污池内养殖废水中COD、氨氮、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细化为“养殖肉猪数量大于等于500头小于1500头的处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3万元”的规定鉴于该猪场事发后积极履行超标排污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我局决定对该猪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五仟元(¥25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1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