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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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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7

被处罚主体信息:江西莫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5YJD58H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石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浇铸生产线2024年7月之前正常生产,7月之后每月进行了少量生产,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活性炭抽屉锈蚀严重,人工手动打不开,里面活性炭长期未进行更换,查阅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发现2023年4月17日至2025年1月6日未进行活性炭更换,UV光解装置中灯管表面附着有较厚胶状物,且灯管长期未进行更换,活性炭及UV光解灯管未能正常使用,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细化为“违法行为为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为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6万元”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