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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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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3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876PQ6N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安大道7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曾*生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负责实施的寻乌县实验学校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规定“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按照相关规定的,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对单位处以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800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