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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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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5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5937803716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石排

法定代表人:何*军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2024年9月9日对江铃(JMC)牌汽车赣BTW866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核对登记车辆实际发动机功率,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中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65kW低于实际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72kW;该公司在2024年10月31日蓝牌赣BHM180柴油车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导致检验结果无法反映真实的车辆尾气烟度和氮氧化物浓度数据,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为“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小于10件,处罚幅度为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零贰仟伍佰元(¥1025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