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罚〔2025〕1号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广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7NNH21K
地址: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迎宾大道综合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潘*松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2024年9月26日对车牌号赣B8899J车辆、赣B2636S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车辆实际发动机功率进行信息登记及开展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为“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小于10件,处罚幅度为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