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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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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罚〔202417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新天地铁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705694209L

址:赣州市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

法定代表人:邝*建

主要违法事实:寻乌县新天地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采选40万吨铁矿石技改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下,投入1148.2198万元,于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陆续对原有设备进行了改造,新安装了振动筛、球磨机、磁选机、脱水机、自流筛、压滤机、摇床、螺旋溜槽、圆锥机、变压器、浓缩机等生产设备,建设了沉砂池等设施,建设了白钨回收车间和废矿综合利用车间,并投入了生产,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对于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于等于百分之四小于等于百分之五”鉴于该公司发现问题后 及时整改,生产过程引起信访投诉造成社会影响我局决定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551145.5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12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