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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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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罚〔202415

被处罚主体信息:寻乌县新天地铁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705694209L

址:赣州市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

法定代表人:邝*建

主要违法事实:寻乌县新天地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未对《寻乌县新天地铁矿有限公司年采选40万吨铁矿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1月、12月进行了生产调试,特别是在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8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24年1月2日下达《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24年3月21日《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明确指出“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的要求下,仍然于2024年3月、4月进行了违法生产,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细化“对于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为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对单位处以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65万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大于等于8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公司在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8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24年1月2日下达《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24年3月21日《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明确指出“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的要求下,仍然违法生产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