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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寻乌定安医院)赣寻环行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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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寻罚〔2023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寻环行罚〔2023〕3号

被处罚主题信息:

寻乌定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34MJD045156J

地址:寻乌县文峰乡河岭村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烈军

我局执法人员2023825日对寻乌定安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寻乌定安医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高频医用诊断X射线机,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寻乌定安医院费用清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DR检查记录,纸质病人名单,相关人员 《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向寻乌定安医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寻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该医院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该医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应对你(单位)处1万≤A<4万的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0月18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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