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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及续证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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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药经营单位(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如继续经营农药的,将按照无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处罚)。

为了确保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请在许可证期满规定的时限内,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附件1、附件2)填写好交至寻乌县农业农村局105室,联系人:谢锋,联系电话:2841233。

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附件1、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例:某农药经营户农药许可证2023年6月1日到期,其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6月2日原发证机关将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