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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寻住建罚决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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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寻住建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2932M
法定代表人:廖石刚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幢9楼
    根据赣州市住建局《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秩序和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3〕45号)要求及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专项整治市级核查工作。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关于寻乌县城北幼儿园项目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寻乌县城北幼儿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电施06、07、09图纸不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用电设备(消控室配电箱、消防水泵。应急照明)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2.设计单位所提供的结施-20《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程序不合法,缺少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根据以上事实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住建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之规定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一部分“工程质量”第一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裁量基准]第(三)条第2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申请领取缴费码;⑵凭缴费码,可在下载的“赣服通”缴费或各大银行网点缴费或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收费处缴费;⑶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查验、打印、入账认证票据或凭回执单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打印罚款票据。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或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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