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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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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寻乌县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607340091095745T 罗志明 身份证 362136********0073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22号 经查,该公司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长宁镇三二五村长坑子(广寻物流园边)占用土地3852.67平方米建设安置区道路(其中耕地以外农用地3498.46平方米及其他土地354.2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0年11月26日第五次修正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拆除、罚款 一、责令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在寻乌县长宁镇三二五村长坑子违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852.6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3852.67平方米处以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壹万玖仟贰佰陆拾叁元叁角伍分(¥19263.35元)。 2025年6月3日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2 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607360147114445 曾伟林 身份证 360734********0011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24号 经查,在 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南桥镇冠洲村冠洲小组白沙塘非法占用耕地外的农用地327平方米(果园地327平方米)建设冠洲村停车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罚款、整改 一、责令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寻乌县南桥镇冠洲村冠洲小组白沙塘面积为327平方米的土地;二、没收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在寻乌县南桥镇冠洲村冠洲小组白沙塘非法占用3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停车场);三、对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327平方米处以45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47150元;罚款拾肆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147150元)。 2025年6月3日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3 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607360147118071 钟开鸿 身份证 360734********131X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25号 经查,该单位于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圳头违法占用285.28平方米土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广场及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罚款、没收 一、没收该单位在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圳头非法占用的285.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广场及道路)。二、责令该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5.28平方米的土地。三、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85.28平方米处以45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柒拾陆元整(¥128376元)。 2025年6月3日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4 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607360147114520 汪锋 身份证 360734********4719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26号 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三标乡三标村上新屋小组屋背非法占用耕地外的农用地1306平方米(果园地1306平方米)建设三标乡农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罚款、整改 一、责令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寻乌县三标乡三标村上新屋小组屋背面积为1306平方米的土地;
二、没收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在寻乌县三标乡三标村上新屋小组屋背非法占用13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休闲亭、步道);
三、对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306平方米处以45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587700元;罚款伍拾捌万柒仟柒佰元整(
¥587700元)。
2025年6月3日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初审:黄伟伟 复审:李志林 终审:赖平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