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月) | |||||||||||||||
填报单位: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寻乌县南桥镇高排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36073469095617E | 陈启亮 | 身份证 | 360734********5918 |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18号 | 经查,在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寻乌县南桥镇高排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南桥镇高排村大屋下小组非法占用耕地外的农用地2224平方米(其中果园地492平方米、其他草地1732平方米)建设高排村大夫第基础设施整治项目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罚款、整改 | 一、限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寻乌县南桥镇高排村大屋下小组非法占用的222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复绿,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224平方米处以6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1334400元;罚款壹佰叁拾叁万肆仟肆佰元(¥1334400元)。 |
2025年5月14日 |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 ||
2 | 寻乌县南桥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3607346909561640 | 陈雪梅 | 身份证 | 362136********0020 |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19号 | 经查,在2021年12月期间,寻乌县南桥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况下, 擅自在寻乌县南桥镇上游村连坪小组牛角弯占用农用地542平方米建设上游、满坑村片区自来水厂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拆除、罚款 | 1.责令寻乌县南桥镇上游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南桥镇上游村连坪小组牛角弯非法占用面积5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寻乌县南桥镇上游村连坪小组牛角弯耕地以外的农用地54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325200元)。 |
2025年5月14日 |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 ||
3 | 谢德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62136********1315 | 寻自然资罚决字【2025】021号 | 经查,在201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谢德君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吉潭镇榜溪村竹子岌小组206国道旁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623.13平方米平整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0年11月26日第五次修正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十二条。 | 复绿、罚款 | 1.责令当事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土地复绿到位,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吉潭镇榜溪村竹子岌小组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623.1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壹佰壹拾伍元陆角伍分(¥8115.65元)。 |
2025年5月23日 | 赣州市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 ||||
初审:黄伟伟 复审:李志林 终审:赖平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