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医保字〔2022〕29号
关于明确有关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市直(驻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承保公司: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14号)精神,现将有关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明确如下:
1、城乡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与基本医保一致不设置额外附加条件。
2、城乡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规定执行,取消病种报销限额,符合医疗救助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3、该政策于2022年9月2日起执行,9月2日起入院的享受该政策,在此之前入院的按原政策报销。
4、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分局落实好9月2日以来入院的报销核算、与大病保险承保公司的报销衔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衔接等工作。
5、请市监测中心做好系统改造等支持配合工作。
6、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取消病种报销限额,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及时上传医保结算清单,按规定纳入DIP付费结算范围。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