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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寻乌县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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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自用柴油困难,降低企业自用加油成本,进一步加强企业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代拟了《寻乌县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寻乌县应急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2831185(局行政办);

   箱:xwanjianju@163.com;

   址:寻乌县长安大道136号。

附件:《寻乌县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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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自用柴油困难,降低企业用油成本,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自用柴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是指企业用于储存、使用柴油的油罐、加油机及工艺管道系统等,包括埋地油罐及配套装置、橇装式加油装置。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工程项目的企业应依法落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住建、气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柴油加储装置项目源头管理,督促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申报企业严格落实规划、安全、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企业新建或新增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建设工程,应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企业新建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前,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行业领域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企业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应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要求。建设需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储存柴油的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企业储存柴油的油罐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赣建字〔2020〕13号)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受理并及时办理。

第十条企业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依法设置后,不得随意变更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柴油加储装置要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规定,申报防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启用后应依法进行检测。

第三章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柴油加储装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应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自行运输油品的,应使用具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企业也可与具备危险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柴油加储装置使用企业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并保留购买凭证,做好油品购买、使用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柴油加储装置区域应加装视频监控装置,保证企业在灌装、用油过程中,做到监控全方位、无死角,视频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0日。

第十七条严禁企业利用柴油加储装置从事油品经营或者变相从事油品经营活动(含流动车非法加油行为),严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商务、市场监督、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未落实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建设项目审批,擅自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柴油加储装置由属地乡镇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气象、消防救援、工信等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企业原有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油品;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