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随着森林资源保护持续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违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仍然存在。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二、《通告》出台目的
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是认定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通告》制定依据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
四、禁猎区范围
寻乌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禁猎期时间
1.每年的4月至11月为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2.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六、禁猎工具和方法
1.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
2.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七、禁猎对象
1.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2.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八、禁猎期或者禁猎区外能否猎捕
1.所有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均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在禁猎期和禁猎区约束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除以上情形之外,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九、违法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新旧政策差异
1.明确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新增禁猎期或禁猎区外猎捕审批的内容。
十一、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坚持打防结合,坚决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持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是坚持群防群治,鼓励群众、护林员、志愿者、观鸟爱好者举报、抵制、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渠道:寻乌县林业局
政策解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国土大楼7楼
政策解读联系方式:0797-284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