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瑞金至梅州铁路(寻乌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寻乌县铁路交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30日(即2025年5月22日前)。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日(即2025年5月22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或申请。
联系人一:汪扬帆
联系地址:寻乌县长安大道国土大楼
邮政编码:342200,联系电话:0797-2847779
电子邮箱:xwxgtzyj@126.com
联系人二:朱达
联系地址:文峰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97-2842001
联系人三:汤小锋
联系地址:长宁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97-2842114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瑞金至梅州铁路(寻乌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寻乌县铁路交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寻乌县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范围包括寻乌县文峰乡岗背村井栏坑小组、黄竹迳小组、钟屋小组,文峰乡田背村围红小组、围东小组,长宁镇三二五村大院小组、小院小组、上街小组、下街小组、新院小组、东坑小组等3个村11个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具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寻乌县人民政府为瑞梅铁路专用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寻乌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委托文峰乡人民政府、长宁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一)经调查,征收土地面积约为 482.51 亩,地类主要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青苗种类主要为果树、林木等,最终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三)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印发寻乌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寻府字〔2024〕3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正式批准前,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并补足相应差价。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寻府办字〔2022〕100号)等文件执行。
四、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统一在所在乡镇公墓区内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搬迁费大坟按1800元、中小坟按1500元的标准直接补偿给坟主,每增加一个金斗增加补偿1000元。其余直接补偿至公墓管理单位作为公墓区建设费用。
五、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八)纪委、监委设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2388),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抵押、流转、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流转、租赁关系。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农作物,不得抢建、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四)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五)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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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亩 |
区片 |
区片范围 |
地类 |
区片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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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文峰乡 长宁镇 |
农用地 |
耕地(含水田、水浇地、旱地) |
46500 |
园地(含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其他园地) |
4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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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含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3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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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坑塘 |
4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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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含农村道路、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
4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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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含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4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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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含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 |
2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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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来源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为1.0; (2)林地为0.7; (3)未利用地为0.6。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4.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对地类的认定以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依法登记的权属证件载明的地类并结合现状实际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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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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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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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 |
I区 |
2038元/亩 |
指在耕地上种植水稻、蔬菜或其他农作物的青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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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区 |
192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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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区 |
1839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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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果树补偿 |
一龄树 |
50元/株 |
1.自2020年起,永久基本农田上新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一般耕地上新种植的按青苗价给予补偿。 2.按标准(株距≧2.5米)种植的,按实际清点株数计算;山上种植的不超过60株,田上种植的不超过100株,同宗地套种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偿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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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龄树 |
8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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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树 |
11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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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以上树 |
19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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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苗、简易桔寮、花圃苗木补偿 |
桔苗、花圃苗木 |
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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枳壳苗 |
5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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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桔寮 |
23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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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园产量补偿 |
临采摘1个月启动征收 |
6000元/亩 |
已作产量补偿的则不作农药化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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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园农药化肥补偿 |
5月前启动征收 |
1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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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后启动征收 |
3000元/亩 |
5月后至临采摘半个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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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带开垦费 |
山地种果 |
1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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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防虫网补偿 |
精致拱形 |
23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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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平顶形 |
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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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形 |
5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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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园补偿 |
1龄及以上 |
5300元/亩 |
未挂果树的折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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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园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未挂果树的折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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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龄及以上 |
11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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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园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未挂果树的折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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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龄 |
11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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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龄及以上 |
131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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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用电用线补偿 |
果园电表电线 |
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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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 |
3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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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管道补偿 |
打药管 |
7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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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管 |
1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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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喷)灌 |
1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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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水池药池补偿 |
大于等于4m³ |
95元/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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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4m³ |
285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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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茶树补偿 |
1龄 |
40元/株 |
种植密度≦110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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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龄 |
6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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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龄及以上 |
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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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树种迁移补偿 |
树径 |
直径≥10公分 |
125元/株 |
每亩不超过110株 |
直径>5≤9公分 |
65元/株 |
每亩不超过13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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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4公分 |
15元/株 |
每亩不超过167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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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方补偿 |
m³ |
13元/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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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鱼苗补偿 |
鱼苗中途征收 |
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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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坎类补偿 |
干砌 |
12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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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砌 |
24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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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管补偿 |
半径20cm |
35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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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径30cm |
75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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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径50cm |
15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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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房补偿 |
土木结构 |
310元/㎡ |
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工具房等生产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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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砖混结构 |
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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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搬迁补偿 |
大坟 |
8000元/座 |
搬迁至公墓区的,大坟按1800元、中小坟按1500元的标准补偿给坟主作为搬迁费(每增加一个金斗增补1000元)。其余直接补偿至公墓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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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坟 |
50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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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坟 |
30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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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补偿 |
株 |
3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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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 |
150元/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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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树补偿 |
株 |
1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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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 |
150元/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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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补偿 |
直径>10公分 |
13元/株 |
指房前屋后等零星树木,不包含林地上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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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10公分 |
8元/株 |
(编辑:赵志鹏 初审:黄伟伟 复审:李志林 终审:赖平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