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寻乌县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寻乌县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5年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寻乌县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5〕35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公园绿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位于寻乌县文峰乡杨梅村、新罗村,长宁镇三二五村、城北村,晨光镇沁园春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G50G073026、G50G073027、G50G074027、G50G077024等4幅图。
四、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涉及晨光镇沁园春村井背二组农民集体,文峰乡新罗村五指排组农民集体、文峰乡新罗村瑶新村组农民集体、文峰乡新罗村朱屋组农民集体、文峰乡杨梅村上坑组农民集体,长宁镇城北村农民集体、长宁镇三二五村农民集体、长宁镇三二五村新南门组农民集体等3个乡(镇)5个村8个村集体小组土地,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约58.5015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主要地类: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其他草地、其他农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寻乌县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24日。
八、工作安排
1.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变更或注销。
九、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寻乌县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5〕35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编辑:钟晓芳 初审:黄伟伟 复审:李志林 终审:赖平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