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保障全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促进寻乌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实物调查结果和我县实际,现将《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30日(即2024年4月20日前)。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日(即2024年4月20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或申请。
联系人一:汪扬帆
联系地址:寻乌县长安大道国土大楼
邮政编码:342200,联系电话:0797-2847779
电子邮箱:xwxgtzyj@126.com
联系人二:谢海波
联系地址: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342201,联系电话:0797-2889056
联系人二:邱盛
联系地址:三标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342213,联系电话:0797-2808118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附件: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实物调查结果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包括项目沿线涉及的桂竹帽镇上坪村、华星村,三标乡大小湖岽村2个乡镇3个村的集体土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各类地上附着物、青苗,具体以征收土地红线图及实物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水库水面、公路用地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拟用于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寻乌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寻乌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沿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
(一)签约阶段
第一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搬迁阶段
第一阶段: 年 月 日前;
第二阶段: 年 月 日前。
五、土地现状
经实物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集体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未利用地等,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3746.59亩,其中枢纽区等永久性用地面积约2152.05亩,淹没区用地面积约1594.54亩,以上具体以征收土地红线图及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2023年8月8日,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审核后的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房屋结构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生产生活补偿标准按《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寻府字〔2020〕37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5)。
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租赁的,由国有单位配合解除租赁合同,并对租赁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租金剩余期限价值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本方案公布前已预签征地协议的,按正式方案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足相应差价,但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按规定分配,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支付。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
七、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移民安置成员、移民分户的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证件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且不存在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房屋,自愿申报并按时签约、搬迁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不申报、不按时签约或不按时搬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测量的,以新测量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和计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但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房屋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4.住房、客厅、厨房及与其一体的房屋面积作为主房,计入合法建筑面积;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等作为附属房。
(三)移民安置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移民安置人口: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移民安置人口以2023年8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西寻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的人口为准。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父母及多个儿子登记为一户,现儿子已结婚的。但分户后父母需与其中一个儿子保留为一户;
(2)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均结婚且登记为一户的;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但未婚一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纯女户家庭父母及多个女儿登记为同户并共同居住,且女儿达到法定婚龄的,只允许分出一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八、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未建房屋的空闲宅基地补偿
(1)未建房屋的有桩基基础的空闲宅基地:土地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基础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4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2)未建房屋的空闲国有土地使用权(含院坪):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二)合法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房屋重置成本价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
(三)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
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参照本方案附件4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九、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采取宅基地安置、提供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安置方式
1.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
2.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
(3)先签约先安置;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3.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征收桂竹帽镇、三标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等)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进入辖区内已规划的集中安置区内安置,也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在符合村庄规划及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址、分散安置。
(2)集中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属地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局复核,安置涉及农转用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3)安置面积每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层高不得超过12.4米(首层高度不得超过3.6米,第二、三层不得超过3.3米,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2.2米),具体安置占地面积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认。
(4)安置房屋由安置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的要求,应严格按照《寻乌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寻府办发〔2017〕3号)、《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寻府办发〔2022〕35号)、《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按违法建房处理。
4.宅基地面积差结算: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按下列原则结算宅基地面积差的费用:
①被征收居住主屋占地面积小于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宅基地按所属区片综合地价宅基地征收标准的3倍标准由被征收人缴交。被征收居住主屋占地面积大于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部门按所属区片综合地价宅基地征收标准的3倍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
②2户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居住于1栋整体房屋内的,已划分产权并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登记的面积认定安置面积,没有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能够协商的以被征收人协商比例为准,不能协商的按户平均分割面积认定安置面积。
5.安置顺序:集中安置宅基地地块选取实行“先签约、先弃房(签订弃房协议且腾房后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先安置”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宅基地;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择宅基地。
(二)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不纳入安置计算面积),具体安置方式为:
1.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原则上按“一户一套、征购两条线”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与提供安置房在“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签订选房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清安置房屋购置款。
2.安置房位置及户型:安置房位于寻乌县长举客家风情小镇C-01地块。安置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75㎡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0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25㎡左右,含公摊面积)、四室两厅(150㎡左右,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及面积。
3.安置房结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房屋结构补差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为:
①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无需进行结构补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照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2)征收价减去砖混结构重置价,由被安置人进行补差;其他结构的以此类推。
②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小于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安置人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543元/㎡)结算补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大于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被安置人货币补偿。
4.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为期房、套房,交房期限为自搬迁期限结束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5.选房顺序: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弃房(签订弃房协议且腾房后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对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三级及以上残疾者,优先选择安置房楼层。
6.划拨转出让政策: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五年内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五年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可申请改变为国有出让性质土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以申请年度安置房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准。交付安置房后6个月内,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各项费用县级有权限减免的,全部予以减免,需缴交的税收(县本级实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7.特殊困难群体安置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安置房政策无法安置的,在其土地房屋等依法合理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被安置人意愿,由属地政府安排农村保障房或安置在县城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居住场所。
(三)货币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条件,且不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实行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方式为:被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所占宅基地面积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中所属区片综合地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以安置。
(二)征收其他房屋补偿
1.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限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的部分,增计该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的30%进行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2.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的征收补偿:对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产权人,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3.生产性用房的征收补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一律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310元/㎡,砖木砖混结构375元/㎡(详见附件5)。
十一、房屋征收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奖励
1.征收进度奖
(1)按时签约奖:房屋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2)按时弃房奖: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元/㎡奖励。
(3)整体签约搬迁奖:以行政村为单位,在第一阶段签约、第一阶段弃房的,再给予被征收户每户1万元的整体签约搬迁奖。
2.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
(1)分散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的,宅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被安置人自行解决,政府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安置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
(2)集中安置区费用:集中安置区涉及的土地征收、基础设施建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施,涉及的费用经审核后据实拨付。
3.房屋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补足到2000元/户;
(2)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3)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性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3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搬迁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补助标准:700元/月·户。
2.补助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
(3)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止,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一年内未安置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支付过渡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十二、坟墓迁移
(一)征收范围内涉及坟墓迁移的,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安置地”的方式,统一安置在公益性公墓区内,原则上不得分散安置,公墓区由属地乡(镇)按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区建设标准建设,单穴或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二)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搬迁坟墓规模分,大坟8000元,中坟5000元,小坟3000元。
1.搬迁费:坟墓统一搬迁至属地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区内。大坟按1800元、中小坟按1500元的标准直接补偿给坟主,作为搬迁费,每增加一个金斗增加搬迁费1000元。
2.公墓区建设费:补偿标准扣除补偿给坟主的搬迁费后,按大坟6200元、中坟3500元、小坟1500元的标准拨付至属地乡(镇)作为公墓区建设费用,公墓区建设经验收后移交给属地村集体统一管理,管理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公墓区管理费。
十三、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征收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政策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具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寻府发〔20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库区移民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规定,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连续扶持20年。
(三)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的移民安置户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户口迁入城镇的,按城镇相关扶持政策予以享受。
十五、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八)纪委、监委应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流转、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流转、租赁关系。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农作物,不得抢建、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六)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房屋重置价格表
3.房屋结构标准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5.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
||||
|
|
|
单位:元/亩 |
|
区片 |
区片范围 |
地类 |
区片地价 |
|
Ⅱ |
桂竹帽镇 |
农用地 |
耕地(含水田、水浇地、旱地) |
43500 |
园地(含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其他园地) |
43500 |
|||
林地(含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30450 |
|||
养殖坑塘 |
43500 |
|||
其他农用地(含农村道路、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
43500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含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43500 |
||
未利用地 |
含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 |
26100 |
||
Ⅲ |
三标乡 |
农用地 |
耕地(含水田、水浇地、旱地) |
40900 |
园地(含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其他园地) |
40900 |
|||
林地(含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28630 |
|||
养殖坑塘 |
40900 |
|||
其他农用地(含农村道路、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
40900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含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40900 |
||
未利用地 |
含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 |
24540 |
注:1.本标准来源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为1.0;
(2)林地为0.7;
(3)未利用地为0.6。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4.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对地类的认定以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依法登记的权属证件载明的地类并结合现状实际认定为准。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格表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940 |
790 |
650 |
460 |
280 |
附件3: |
|
房屋结构认定标准 |
|
结构类型 |
房屋建筑主要特征 |
框架结构 |
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现浇楼板,平屋面,18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普通铝合金窗,普通木门,简单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现浇楼板,混凝土圈梁,平屋面,24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木门窗,普通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木结构 |
24厘米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水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土木结构 |
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简易结构 |
简易屋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土木结构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机瓦、小青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附件4: |
|
|
|
|
|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26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390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80 |
|||||
2 |
生产 生活 设施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手压井 |
口 |
85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沉井 |
小 |
口 |
135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大 |
口 |
198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贴瓷板 |
立方米 |
700 |
|
|||
未贴瓷板 |
立方米 |
450 |
|
||||
3 |
道路 硬化 设施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650 |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540 |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80 |
|
||||
土墙 |
平方米 |
110 |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270 |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110 |
按长度计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60 |
按长度计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6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60 |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80 |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70 |
|
||||
6 |
灶
台 |
小灶台 |
无瓷 |
座 |
360 |
|
|
贴瓷 |
座 |
570 |
|
||||
大灶台 |
无瓷 |
座 |
400 |
|
|||
贴瓷 |
座 |
600 |
|
||||
无烟灶 |
小 |
座 |
650 |
|
|||
大 |
座 |
1000 |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80 |
|
||||
操作台 |
米 |
17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
7 |
门
窗
类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60 |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500 |
|
||||
铝合金推拉门 |
普通 |
平方米 |
180 |
|
|||
吊樘 |
平方米 |
230 |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60 |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600 |
|
||||
卫生间门 |
塑钢门 |
樘 |
230 |
|
|||
全包铝钢门 |
樘 |
630 |
|
||||
包门 |
普通 |
樘 |
460 |
|
|||
欧式 |
樘 |
920 |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430 |
|
||||
8 |
防盗网 扶手类 |
防盗网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5 |
|
|
钢筋 |
平方米 |
40 |
|
||||
扶手 |
水管 |
米 |
85 |
|
|||
不锈钢 |
米 |
150 |
|
||||
艺术木艺 |
米 |
42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
普通木艺 |
米 |
230 |
普通未油漆 |
||||
9 |
地
面 |
瓷砖 |
普通 |
平方米 |
75 |
0.6×0.6米以下, 含0.6米 |
|
中高档 |
平方米 |
100 |
0.6×0.6米以上, 不含0.6米 |
||||
地面 |
水磨 |
平方米 |
85 |
普通 |
|||
彩磨 |
平方米 |
110 |
彩色 |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45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
木地板 |
实木 |
平方米 |
160 |
|
|||
复合 |
平方米 |
90 |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130 |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60 |
|
||||
10 |
墙
面 |
硅藻泥 |
平方米 |
80 |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65 |
|
||||
仿瓷 |
平方米 |
45 |
|
||||
墙纸 |
平方米 |
40 |
|
||||
11 |
吊
顶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65 |
|
||
石膏线 |
米 |
35 |
|
||||
半吊 |
平方米 |
95 |
|
||||
全吊 |
平方米 |
180 |
|
||||
木线条 |
米 |
15 |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60 |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70 |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90 |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90 |
|
||||
12 |
卫浴 设施 |
普通洗面盆 |
个 |
150 |
|
||
普通洗手盆 |
个 |
90 |
|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900 |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650 |
|
||||
蹲盆 |
个 |
300 |
|
||||
抽水马桶 |
个 |
480 |
|
||||
浴缸 |
个 |
750 |
|
||||
13 |
工
艺
类 |
壁橱 |
个 |
380 |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60 |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210 |
|
||||
酒柜 |
米 |
800 |
|
||||
衣橱 |
米 |
750 |
|
||||
吊柜 |
米 |
310 |
|
||||
鞋柜 |
米 |
350 |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
电视背景 |
大理石(含软包等) |
平方米 |
390 |
|
|||
非大理石 |
平方米 |
200 |
|
||||
窗帘盒 |
米 |
25 |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
14 |
水电类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
14 |
水电类 |
空调 |
立式 |
台 |
250 |
拆装费 |
|
壁式 |
台 |
150 |
拆装费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拆装费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表 |
户 |
500 |
拆装费 |
||||
电线 |
平方米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自来水 |
户 |
400 |
|
||||
饮用水管 |
50管 |
好 |
米 |
30 |
指室外挖沟掩埋工程水管 |
||
一般 |
米 |
25 |
|||||
75管 |
好 |
米 |
39 |
||||
一般 |
米 |
28 |
|||||
110管 |
好 |
米 |
45 |
||||
一般 |
米 |
30 |
|||||
160管 |
好 |
米 |
70 |
||||
一般 |
米 |
52 |
|||||
15 |
其
他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30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60 |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98 |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85 |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80 |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85 |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60 |
|
附件5: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补偿 |
I区 |
1825元/亩 |
指在耕地上种植水稻、蔬菜或其他农作物的青苗补偿 |
|
II区 |
1844元/亩 |
|||
III区 |
1805元/亩 |
|||
IV区 |
1795元/亩 |
|||
V区 |
1774元/亩 |
|||
柑橘果树补偿 (含其他落叶果树) |
一龄树 |
45元/株 |
自2020年起,永久基本农田上新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一般耕地上新种植的按青苗价给与补偿;果山上按标准(株距2.5米及以上)种植的,一律按实际清点株数计算。 |
|
二龄树 |
70元/株 |
|||
三龄树 |
98元/株 |
|||
四龄以上树 |
165元/株 |
|||
桔苗、简易桔寮、花圃苗木补偿 |
桔苗、花圃苗木 |
9000元/亩 |
|
|
枳壳苗 |
5800元/亩 |
|
||
简易桔寮 |
230元/个 |
|
||
产量补偿 |
已经挂果 |
6000元/亩 |
已作产量补偿的则不作农药化肥补偿 |
|
桔园农药化肥补偿 |
已下肥 |
3000元/亩 |
|
|
梯带开垦费 |
山地种果 |
1500元/亩 |
|
|
防虫网、大棚补偿 |
精致拱形 |
23000元/亩 |
|
|
一般性平顶形 |
9000元/亩 |
|
||
简易形 |
5000元/亩 |
|
||
百香果征收补偿 |
1龄及以上 |
3000元/亩 |
|
|
葡萄树征收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
|
2龄及以上 |
11600元/亩 |
|
||
猕猴桃征收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
|
2龄 |
11600元/亩 |
|
||
3龄及以上 |
13100元/亩 |
|
||
果园用电用线补偿 |
果园电表电线 |
500元/户 |
|
|
高压线 |
20元/米 |
|
||
果园管道补偿 |
打药管 |
5元/m |
|
|
抗旱管 |
8元/m |
|
||
滴灌 |
15元/株 |
|
||
果园水池药池补偿 |
大于等于4m³ |
95元/m³ |
|
|
小于4m³ |
285元/个 |
|
||
油茶补偿 |
1龄 |
40元/株 |
按规范种植每亩不超过60株 |
|
2龄 |
60元/株 |
|||
3龄及以上 |
100元/株 |
|||
特殊树种迁移补偿(主要含按规格种植的桂花、银杏、铁树、樟树等) |
树径 |
直径≥10公分 |
10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10株 |
直径>5≤9公分 |
5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30株 |
||
直径≤4公分 |
1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67株 |
||
填土方补偿 |
立方 |
13元/立方 |
|
|
鱼塘鱼苗补偿 |
鱼苗中途征收 |
500元/亩 |
|
|
石坎类补偿 |
干砌 |
120元/m3 |
|
|
浆砌 |
240元/m3 |
|
||
涵管补偿 |
半径20cm |
35元/m |
|
|
半径30cm |
75元/m |
|
||
半径50cm |
150元/m |
|
||
生产用房补偿 |
土木结构 |
310元/㎡ |
|
|
砖木砖混结构 |
375元/㎡ |
|
||
竹补偿 |
株 |
3元/株 |
|
|
堆 |
150元/堆 |
|
||
蕉树补偿 |
株 |
10元/株 |
|
|
堆 |
150元/堆 |
|
||
树木补偿 |
大 |
13元/株 |
|
|
小 |
8元/株 |
|
(编辑:赵志鹏 初审:黄伟伟 复审:李志林 终审:赖平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