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长宁镇三二五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寻乌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拟征收土地长宁镇三二五村。四至范围及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G50 G 073027等1幅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征收土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180.87亩。其中:果园39.0495亩、林地2.4465亩、其他农用地0.6795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6945亩。
(二)青苗、附着物数量
以实地调查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收土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寻府字〔2020〕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果园:39.0495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补偿金额181.5802万元;
2、林地:2.4465亩,补偿标准32550元/亩,补偿金额7.9634万元;
3、其他农用地:0.6795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补偿金额3.1597万元;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6945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补偿金额644.9294万元。
以上补偿总费用为:837.6327万元(大写:捌佰叁拾柒点陆叁贰柒万元整)。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按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寻府字〔2020〕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实地调查为准。
(三)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保安置相结合方式,社保安置按寻府发〔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11日。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单位: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7-2847779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 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