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稳经济、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使城市棚户区居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寻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相关规定,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我县实际,现将《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30日(2023年5月24日前)。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日(2023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或申请。
联系单位:寻乌县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汪扬帆
地 址:寻乌县长宁镇长安大道63号
联系电话:0797-2847779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稳经济、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使城市棚户区居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征收范围包括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罗坝组、朱屋组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具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统称为“启动公告”)确定的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寻乌县人民政府为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坝、朱屋片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寻乌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委托文峰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搬迁期限
第一阶段: 年 月 日前;
第二阶段: 年 月 日前。
四、征地补偿
(一)经调查,拟征收土地面积约为25.98亩,地类主要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果园、其他农用地等,青苗种类主要为果树、林木等,最终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三)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等,根据《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寻府字〔2020〕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分别按照相应区片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正式批准前,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并补足相应差价。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寻府发〔2016〕4号)等文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且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符合相应条件。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包含在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内;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其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在安置房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中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再相互结算。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零星果树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被征收人可以提供相关建房手续(含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且房证一致的,符合批准手续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房屋。
(2)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期签约弃房的,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1)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前未取得批准手续建成的主房,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根据寻乌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2011年8月31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2)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取得批准手续建成的主房,符合“一户一宅”的,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寻乌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2015年2月28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符合“一户一宅”:
①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唯一住宅;
③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而非向他人购买的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
④被征收人从未被拆迁过其他合法或视为合法住宅的;
⑤被征收人未将农村住宅房屋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启动公告发布前离婚的,针对离婚前建成的房屋,不能分别适用“一户一宅”,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3)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唯一一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且户口所在地址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其房屋可以参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相关规定,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3.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他人购买的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发布启动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新开基、拆旧建新、加层的房屋;
(5)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6)在本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7)虽经相关部门批准,但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的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测量的,以新测量数据为准;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测绘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和计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但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50%折算。
房屋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1.未建房屋的有证宅基地,按1986年以后建房用地批准手续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占地面积进行认定,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80%给予补偿。
2.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房屋宅基地(含院坪)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被征收房屋为自建房且为整栋的,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被征收房屋为套房的,按照房屋登记的户主为一户,不能分户。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父母及多个儿子登记为一户,现儿子已结婚的;
(2)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均结婚且登记为一户的;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未婚一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纯女户家庭父母及多个女儿登记为同户,且女儿达到法定婚龄的,只允许分出一户。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的,且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见附件3,下同)给予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房屋装修等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下同)进行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或搬迁弃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50%执行,不再另行给予补助、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购买商品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
(2)征收进度奖励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9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3)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的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30%、15%给予奖励。
(4)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限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的部分,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30%进行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二)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部分,按本方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部分,给予房屋重置价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未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依法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再另行给予补助、奖励。
2.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征收进度奖励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2)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三)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4,下同)给予补偿,并参照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征收进度奖励(含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规定予以相应奖励,但不给予购买商品房奖励、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参照征收视为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征收进度奖励(含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规定予以相应奖励,但不给予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未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依法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均不予安置。
4.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按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置。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给予低层住宅房屋安置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按建筑面积的0.2倍奖励安置面积;只有两层的(房屋第二层建筑面积超过第一层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计算为两层),按建筑面积0.1倍奖励安置面积,奖励面积免予结算。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安置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如被征收房屋与用于安置房屋存在面积差,安置后不足部分和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应将其享有补偿、补助、奖励(除临时过渡安置补助)等费用预先抵扣安置房购置款,剩余部分依照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付款,不足部分在安置房交付前根据结算据实补足。
安置房购买价格按建筑安装成本价1543元/㎡(含小区内配套设施成本价)结算。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费用待交房时一并结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予以现房安置,安置房为套房。长宁镇被征收范围内选择提供安置房的,房屋位于寻乌县移民进城安置区五期。主要户型有二室一厅(50㎡左右,含公摊面积)、二室二厅(75㎡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0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两厅(125㎡左右,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位于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长举大道旁安置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一厅(70㎡左右,含公摊面积)、二室二厅(9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10㎡左右,含公摊面积)、四室两厅(130㎡左右,含公摊面积)。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3)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4)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五年内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五年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四)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或视为合法房屋被征收。
2.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大于90㎡部分,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小于90㎡部分,免予结算。
3.安置办法
(1)属地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户联建或者集中统建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2)文峰乡人民政府安置地点规划选址位于文峰乡大路村石痕小组区域,具体位置以规划建设为准。
(3)安置房为期房,规划建设7层,每栋房屋占地面积为200㎡,安置户数为6户,一层设计为店面或车库,每户安置1间;二楼至六楼设计为套房,每户安置2套。
(4)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参与联建的被征收户据实分摊建设成本;被征收人申请集中统建的,
建设成本据实结算,且被征收人应将其享有补偿、补助、奖励(除临时过渡安置补助)等费用预先抵扣集中统建费用,剩余部分依照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付款,不足部分在房屋交付前根据结算据实补足。
4.安置顺序: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五)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果品仓储库等用房。
被征收人能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房屋装修价值等,实行“房地合一”评估)。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未取得批准文件且在2011年8月31日前建成,并在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2011年8月31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的非住宅房屋,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且在2011年8月31日后建成的非住宅房屋,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照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50%予以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或搬迁弃房的,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以补偿。上述非住宅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按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寻府字〔2020〕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分别按照相应区片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政府不对承租人、借用人另行予以补偿。
(六)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的征收补偿
对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产权人,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予以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或搬迁弃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予以补偿。
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七)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金额予以补偿。
(八)其他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等附属房、构筑物、附属设施按附表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700元/月·户。
(2)补助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12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止。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拆迁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2.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补足到2000元/户;
(2)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3)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性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3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3.特殊困难群众补助
(1)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包括低层奖励面积)小于50㎡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时补齐50㎡,不结算差价;选择的提供安置房超出50㎡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50㎡至70㎡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结算,超出70㎡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结算。
(2)被征收人经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在册五保户、低保户、三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上述特殊困难群体补助,已享受过的不得重复享受。
(十)违法建筑处置
框架、砖混、砖木结构实际使用功能为主房屋的违法建筑,在 年 月 日前签订协议并配合拆除的,给予以下补助、奖励:
1.签约拆除补助。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的50%给予签约补助和220元/㎡的拆除补助;
2.签约拆除奖励。按违法建筑主房面积给予3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元/㎡的拆除奖励;
3.其他补助。违法建筑为实际唯一住宅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房屋搬迁补助;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九)款第3项第(2)小点规定的,给予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房屋有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6)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钢架棚等简易结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奖励,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丈量、签约、弃房或拆除等工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依法拆除,不予以任何补助及奖励。
八、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八)纪委、监委设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2388),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流转、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流转、租赁关系。
(二)启动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农作物,不得抢建、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3.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5. 房屋结构标准
6.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7.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Ⅰ |
长宁镇 |
农用地 |
耕地(含水田、水浇地、旱地) |
40300 |
园地(含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40300 |
|||
林地(含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16120 |
|||
草地(含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
16120 |
|||
养殖坑塘 |
40300 |
|||
其他农用地(含农村道路、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
16120 |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含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40300 |
||
未利用地 |
含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 |
12090 |
附件2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土地用途 |
级别 |
1 |
II |
III |
IV |
V |
|
商服用地 |
元/平方米 |
3359 |
2296 |
1381 |
911 |
504 |
|
万元/亩 |
223. 93 |
153.07 |
92. 07 |
60. 73 |
33. 60 |
||
住宅用地 |
元/平方米 |
2280 |
1690 |
1035 |
685 |
420 |
|
万元/亩 |
152.00 |
112.67 |
69. 00 |
45. 67 |
28. 00 |
||
工业用地 |
元/平方米 |
162 |
134 |
97 |
87 |
— |
|
万元/亩 |
10. 80 |
8.93 |
6. 47 |
5. 80 |
|
||
公共服务 用地 |
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用地 (第一大类) |
元/平方米 |
327 |
277 |
220 |
198 |
— |
万元/亩 |
21.80 |
18.47 |
14. 67 |
13. 20 |
— |
||
机关团体、教育、科 研、社会福利用地 (第二大类) |
元/平方米 |
299 |
253 |
201 |
181 |
— |
|
万元/亩 |
19. 93 |
16. 87 |
13.40 |
12. 07 |
— |
||
公用设施用地 (第三大类) |
元/平方米 |
274 |
232 |
184 |
166 |
— |
|
万元/亩 |
18.27 |
15. 47 |
12. 27 |
11. 07 |
— |
备注:基准地价估价时点为2020年7月1日,容积率:商服用地1. 4、住宅用地2. 0、 工业用地1.0;第一、二类公服用地1.4,第三类公用设施用地1.0;设定的 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指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通气)。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国家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用地50年。
附件3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平 方米,含土地补偿价值、房 屋及初装修价值) |
3540 |
3410 |
3280 |
3150 |
2850 |
附件4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940 |
790 |
650 |
460 |
280 |
附件5 |
|
房屋结构认定标准 |
|
结构类型 |
房屋建筑主要特征 |
框架结构 |
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现浇楼板,平屋面,18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普通铝合金窗,普通木门,简单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现浇楼板,混凝土圈梁,平屋面,24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木门窗,普通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木结构 |
24厘米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水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土木结构 |
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简易结构 |
简易屋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土木结构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机瓦、小青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附件6 |
|
|
|
|
|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26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390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80 |
|||||
2 |
生产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手压井 |
口 |
85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沉井 |
小 |
口 |
135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大 |
口 |
198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贴瓷板 |
立方米 |
700 |
|
|||
未贴瓷板 |
立方米 |
450 |
|
||||
3 |
道路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650 |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540 |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80 |
|
||||
土墙 |
平方米 |
110 |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270 |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110 |
按长度计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60 |
按长度计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6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60 |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80 |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70 |
|
||||
6 |
灶 |
小灶台 |
无瓷 |
座 |
360 |
|
|
贴瓷 |
座 |
570 |
|
||||
大灶台 |
无瓷 |
座 |
400 |
|
|||
贴瓷 |
座 |
600 |
|
||||
无烟灶 |
小 |
座 |
650 |
|
|||
大 |
座 |
1000 |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80 |
|
||||
操作台 |
米 |
17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
7 |
门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60 |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500 |
|
||||
铝合金推拉门 |
普通 |
平方米 |
180 |
|
|||
吊樘 |
平方米 |
230 |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60 |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600 |
|
||||
卫生间门 |
塑钢门 |
樘 |
230 |
|
|||
全包铝钢门 |
樘 |
630 |
|
||||
包门 |
普通 |
樘 |
460 |
|
|||
欧式 |
樘 |
920 |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430 |
|
||||
8 |
防盗网 |
防盗网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5 |
|
|
钢筋 |
平方米 |
40 |
|
||||
扶手 |
水管 |
米 |
85 |
|
|||
不锈钢 |
米 |
150 |
|
||||
艺术木艺 |
米 |
42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
普通木艺 |
米 |
230 |
普通未油漆 |
||||
9 |
地 |
瓷砖 |
普通 |
平方米 |
75 |
0.6×0.6米以下, |
|
中高档 |
平方米 |
100 |
0.6×0.6米以上, |
||||
地面 |
水磨 |
平方米 |
85 |
普通 |
|||
彩磨 |
平方米 |
110 |
彩色 |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45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
木地板 |
实木 |
平方米 |
160 |
|
|||
复合 |
平方米 |
90 |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130 |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60 |
|
||||
10 |
墙 |
硅藻泥 |
平方米 |
80 |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65 |
|
||||
仿瓷 |
平方米 |
45 |
|
||||
墙纸 |
平方米 |
40 |
|
||||
11 |
吊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65 |
|
||
石膏线 |
米 |
35 |
|
||||
半吊 |
平方米 |
95 |
|
||||
全吊 |
平方米 |
180 |
|
||||
木线条 |
米 |
15 |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60 |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70 |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90 |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90 |
|
||||
12 |
卫浴 |
普通洗面盆 |
个 |
150 |
|
||
普通洗手盆 |
个 |
90 |
|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900 |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650 |
|
||||
蹲盆 |
个 |
300 |
|
||||
抽水马桶 |
个 |
480 |
|
||||
浴缸 |
个 |
750 |
|
||||
13 |
工 |
壁橱 |
个 |
380 |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60 |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210 |
|
||||
酒柜 |
米 |
800 |
|
||||
衣橱 |
米 |
750 |
|
||||
吊柜 |
米 |
310 |
|
||||
鞋柜 |
米 |
350 |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
电视背景 |
大理石(含软包等) |
平方米 |
390 |
|
|||
非大理石 |
平方米 |
200 |
|
||||
窗帘盒 |
米 |
25 |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
14 |
水电类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
14 |
水电类 |
空调 |
立式 |
台 |
250 |
拆装费 |
|
壁式 |
台 |
150 |
拆装费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拆装费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表 |
户 |
500 |
拆装费 |
||||
电线 |
平方米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自来水 |
户 |
400 |
|
||||
饮用水管 |
50管 |
好 |
米 |
30 |
指室外挖沟掩埋工程水管 |
||
一般 |
米 |
25 |
|||||
75管 |
好 |
米 |
39 |
||||
一般 |
米 |
23 |
|||||
110管 |
好 |
米 |
45 |
||||
一般 |
米 |
30 |
|||||
160管 |
好 |
米 |
70 |
||||
一般 |
米 |
52 |
|||||
15 |
其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30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60 |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98 |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85 |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80 |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85 |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60 |
|
附件7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补偿 |
I区 |
1825元/亩 |
指在耕地上种植水稻、蔬菜或其他农作物的青苗补偿 |
|
II区 |
1844元/亩 |
|||
III区 |
1805元/亩 |
|||
IV区 |
1795元/亩 |
|||
V区 |
1774元/亩 |
|||
柑橘果树补偿 (含其他落叶果树) |
一龄树 |
45元/株 |
自2020年起,永久基本农田上新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一般耕地上新种植的按青苗价给与补偿;果山上按标准(株距2.5米及以上)种植的,一律按实际清点株数计算。 |
|
二龄树 |
70元/株 |
|||
三龄树 |
98元/株 |
|||
四龄以上树 |
165元/株 |
|||
桔苗、简易桔寮、花圃苗木补偿 |
桔苗、花圃苗木 |
9000元/亩 |
|
|
枳壳苗 |
5800元/亩 |
|
||
简易桔寮 |
230元/个 |
|
||
桔园产量补偿 |
临采摘半个月征收 |
6000元/亩 |
已作产量补偿的则不作农药化肥补偿 |
|
桔园农药化肥补偿 |
中途征收 |
3000元/亩 |
5月后至临采摘半个月征收 |
|
5月前征收 |
1500元/亩 |
|
||
梯带开垦费 |
山地种果 |
1500元/亩 |
|
|
柑桔防虫网补偿 |
精致拱形 |
23000元/亩 |
|
|
一般性平顶形 |
9000元/亩 |
|
||
简易形 |
5000元/亩 |
|
||
百香果征收补偿 |
1龄及以上 |
3000元/亩 |
|
|
葡萄树征收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
|
2龄及以上 |
11600元/亩 |
|
||
猕猴桃征收补偿 |
1龄 |
8320元/亩 |
|
|
2龄 |
11600元/亩 |
|
||
3龄及以上 |
13100元/亩 |
|
||
果园用电用线补偿 |
果园电表电线 |
500元/户 |
|
|
高压线 |
20元/米 |
|
||
果园管道补偿 |
打药管 |
5元/m |
|
|
抗旱管 |
8元/m |
|
||
滴灌 |
15元/株 |
|
||
果园水池药池补偿 |
大于等于4m³ |
95元/m³ |
|
|
小于4m³ |
285元/个 |
|
||
油茶补偿 |
1龄 |
40元/株 |
按规范种植每亩不超过60株 |
|
2龄 |
60元/株 |
|||
3龄及以上 |
100元/株 |
|||
特殊树种迁移补偿(主要含按规格种植的桂花、银杏、铁树、樟树等) |
树径 |
直径≥10公分 |
10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10株 |
直径>5≤9公分 |
5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30株 |
||
直径≤4公分 |
10元/株 |
每亩不超过167株 |
||
填土方补偿 |
立方 |
13元/立方 |
|
|
鱼塘鱼苗补偿 |
鱼苗中途征收 |
500元/亩 |
|
|
石坎类补偿 |
干砌 |
120元/m3 |
|
|
浆砌 |
240元/m3 |
|
||
涵管补偿 |
半径20cm |
35元/m |
|
|
半径30cm |
75元/m |
|
||
半径50cm |
150元/m |
|
||
生产用房补偿 |
土木结构 |
310元/㎡ |
|
|
砖木砖混结构 |
375元/㎡ |
|
||
竹补偿 |
株 |
3元/株 |
|
|
堆 |
150元/堆 |
|
||
蕉树补偿 |
株 |
10元/株 |
|
|
堆 |
150元/堆 |
|
||
树木补偿 |
大 |
13元/株 |
|
|
小 |
8元/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