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孝行等十三位同志退休的通知
县卫健委、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国网寻乌供电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下列同志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同意他们退休:
原医药公司:陈孝行
原百货公司:黄丽云、刘雯、吴琪玲
原副食品公司:汪桂英原食品厂:张丽琴
原饮食服务公司:李春明
林业工业公司:谢红娥
粮食购销公司:丁梅
原吉潭粮管所:彭洪祥
国网寻乌供电分公司:谢青华
安和供电寻乌分公司:邱联杰、凌海涛
以上同志退休执行时间从二0二二年八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