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为落实全省“查找身边安全隐患”行动要求,深入推进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充分发挥“明查暗访+媒体曝光”工作机制作用,特在本公众号开设“隐患曝光台”专栏,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问题,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本期曝光3起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赣州经开区某小区
擅自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某小区业主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燃气管道固定支架,导致管道松脱引发燃气泄漏。物业巡查发现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同深燃公司关闭阀门并抢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改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事业主立案调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承担全部抢修费用,依法处以罚款。
赣州经开区某小区
暴力施工燃气管道标识被毁损
2024年10月,赣州经开区某小区物业企业,在消防管道维修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未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私自挖掘燃气管道设施,导致燃气管道标识毁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城管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康区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2025年3月4日19时饶某伙同黄某驾驶一辆白色江铃牌厢式货车前往定南县老城镇老城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厢式货车上装载15kg气瓶138个(实瓶),于2025年3月5日凌晨1时左右在龙回镇窑下村105国道上被联合执法组查获。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康区住建局依法分别对饶某、黄某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南康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饶某、黄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公众号
编辑:廖莹
初审:陈乐
复审:陈京燕
终审:凌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