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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误区之一:DRG/DIP是要控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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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与医疗机构座谈,一位主任义正言辞地质问:问什么DRG/DIP改革早不执行,难道不是你们医保没钱了,所以要控费么?有点难受,又有点想发笑,但觉得真的这个误会太深了。

综合来看,DRG/DIP就是医保用于控费的手段,这似乎已经是医疗行业以讹传讹的共识。但请注意,这个定语叫以讹传讹。其实原本想写一篇医保到底是什么,但感觉涉及面太广。医保确实需要控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是医保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DRG/DIP决不是医保控费的手段,如此认为对于临床、对于医院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要讲为什么DRG/DIP不是控费手段,首先要从原理讲起。大数据原则和基本的逻辑告诉我们,一个地区需要住院的人员、疾病、住院费用应该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地市级,住院总费用、住院病种都应该是变化不特别大的。那么,在承认过往按项目付费合理性的基础上,医保用其不断增长的基金、不断增长的住院总费用,去购买这个地区的住院基金、住院总费用,应该总体上是合理的。也就是说,2022年假设甲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是A,住院总费用支出是B,那么我们预算2023年该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A*(1+7%),继而得出该地区住院总费用为A*1.07/(A/B)=B*1.07。这意味着什么,也就是我们承认过往的合理性,然后以一定的增长幅度,给这个地区的住院总费用设置一个上限,这对于医院而言,总的住院费用是增长的;对于患者而言,总的住院费用增长是可期的,应该讲是一个多赢的结局。

为什么增长,因为经济社会在增长,医疗行业、医疗需求都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持续得到增长;为什么要抑制增长,因为经济社会增长是有限的,不抑制这种增长,群众就会觉得看病住院越来越贵,所以这种增长应该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医疗市场具有太大的单向性、不透明性,群众在医疗领域没有任何的议价权,如果没有第三方予以抑制,这个增长速度将如同前些年一样,持续以两位数以上的百分比增长。

这还有一个前提,我们按项目付费时代是不是真的医疗费用具有绝对的合理性?我不敢下定论,也无法一概而论,国家卫健委连续几年下发关于开展纠治不合理诊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应该还是有所指向的。所以,承认过往既是一种大数据的基本框架,又是一种各方共赢的基础。

不知道这个逻辑绕不绕,唯一想说明的是,医保基金并没有岌岌可危的风险,需要控制医保基金的办法非常之多,比如单个医疗机构、统筹地区总额控制,反正只有这么多钱可供支付,这是最简单最粗暴最无奈但也是最有效的总额控制办法。但是,我们医保不愿意,无他,太没有技术含量,最终是多输的格局。所以,我们要改革支付方式,我们要发挥制度的作用,我们要让医保基金、要让住院总费用发挥最大的功效。对统筹区的所有医疗机构而言,将瓜分比前一年多若干百分比的份额,前文所述7%,是笔者观察一般都高于7%,这也就意味着,大家整体能够得到的,将是比前一年多7%以上的住院收入,亦即从行业来讲收入是可预期的增长,而且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压缩成本,能够遏制不合理诊疗,这个增长是更加可期的。但是,这只是可预期的增长,到底这个增长甚至这个基数谁能够得到更多、谁只能获得有限,靠的或者说考的就是医院在DRG/DIP体制下的管理水平。从医疗机构角度、或者从病组角度,谁能够在承认过往的基础、在治愈患者的前提下有更大的盈余,谁就能够在这个体制中脱颖而出、获得奖励。但是,这个前提或者说这个基础是,这个盈余和奖励不应该是竭泽而渔、不应该是饮鸩止渴,如果靠一锤子买卖获得了利益,所损失的将是患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将是一个长远的损失,将是一个口碑的伤害,将是一个致命的缺陷。患者不来了,还分什么蛋糕、谈什么盈余。

还有一句话要讲,DRG/DIP将是医疗生态领域的整体重塑,这句话不行过多解释。基于以上,真诚希望医疗机构管理者、科室主任以及临床医生能够多思多想、多谋多断,基本的原理应该是比较清晰的。相向而行,占据主动,应该是更有利的应对,应该是更合适的解法。


初审:谢升梁

复审:李明华

终审:潘齐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