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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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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规范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均须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即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的“安静生产期”,期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税收征管、审计监督,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上级交办等情形,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不得对企业进行各种常规性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性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向企业抽取物品、货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安静生产期”内确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须报县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向县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备案、说明理由。

1.举报电话:0797-2831238

2.举报范围:凡在企业“安静生产期”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违规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特殊情形除外)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初审:郭石秀

复审:李明华

终审:潘齐姗